上海馨与歆足部保健部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网站
2024-01-12 14: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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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松第2120242201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单位

单位名称(或姓名)

上海馨与歆足部保健部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李启卡

处罚事由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未履行禁烟义务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01-10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