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义乌市咖咖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24〕27号)

上海海关网站
2024-01-26 16:3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关于义乌市咖咖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24〕27号)

当事人:义乌市咖咖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珊珊,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330782MABU9L8J7R

地 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城街道城北路222号3006室 (自主申报)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义乌市咖咖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德才物流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可充气袖珍气体打火机 624000个,申报价格FOB7488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 9613200000,出口退税率为13%,报关单号 223120230003317840。经查,出口货物实际数量为587770个,实际价格为FOB70532.4美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 检查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0.24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月17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