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关缉违字〔2024〕72号

宁波海关网站
2024-03-27 17:46: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关缉违字〔2024〕72号

当事人:浙江轩安居暖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逸菡,海关注册编号:33119639R9

地址:浙江省玉环市沙门镇滨港工业城环沙北路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16日,当事人委托宁波瑞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报关单号为310420230549320617,申报货物共4项,其中第一项申报品名为阀门配件,申报数量为482400个,申报C&F总价为198429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8481901000,对应的出口退税率为13%。经海关查验,发现该项阀门配件实际为黄铜接头组件、接管组件等5项货物,其中黄铜接头组件、接管组件2项阀门配件应归入商品编号7412209000项下,对应的出口退税率为0;水龙头弯嘴、花帽、水龙头出水口3项阀门配件应归入商品编号8481909000项下,对应的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货物商品编号与实际不符。经查,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海关统计准确性。经计核,上述水龙头弯嘴等3项阀门配件的价值共计人民币282964.99元;上述黄铜接头组件等2项阀门配件的申报价格共计人民币1140801.62元,可能多退税款共计人民币148304.21元(可能多退税款占申报价格的13%)。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商品税号确认单、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海关统计准确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对于当事人出口黄铜接头组件等2项阀门配件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并在海关发现违法行为之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之情形,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多个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第五条及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14100元。

对于当事人出口水龙头弯嘴等3项阀门配件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法行为,鉴于涉案违法货物价值在50万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且系初次发生并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附件2《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第2项所列之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4100元,并进行教育。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宁波银行营业部北仑海关驻点(宁波市北仑区太河路316号一楼大厅)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