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当阳市监处罚﹝2024﹞57号
处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据该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6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4-07
处罚机关: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