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江西省上饶市“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上饶市场监管
2024-04-20 22:36:52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持续打造市场监管执法为民的“铁拳”品牌,上饶市市场监管部门以案件查办为抓手,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依法严厉查办民生领域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2024年第一批12个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上饶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托幼机构食堂案

2024年1月2日,上饶市市场监管局对上饶市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托幼机构食堂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6日执法人员对上饶市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当事人有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册及书面记录记载食堂经营情况,无法认定当事人无证经营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本案中,当事人经营期间未对幼儿身体健康造成具体危害,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案管系统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为初次违法。鉴于上述事实,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上饶市市场监管局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托育机构的食品安全事关婴幼儿的健康成长,是家长乃至社会关心的问题。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食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时刻谨记自己职责。本案遵循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有力地将幼儿食品安全落到实处。

案例二、信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饶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办理营业执照案

2024年1月11日,信州区市场监管局对上饶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办理营业执照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2日,信州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对上饶市信州区滨江西路66号1、2、3、5幢2#2115的上饶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未在该地址经营。后查实上饶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办理营业执照提供虚假房产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信州区市场监管局做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审核制度的放宽,办理营业执照只需要提交材料就可以进行许可,导致目前该类违法行为的日益猖獗,这种不诚信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打击,为市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案例三、广信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加油站在加油机主板加装不明电路、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度案

2024年2月5日,广信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加油站在加油机主板加装不明电路,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度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赔偿消费者损失、没收5号枪加油机计控主板C00575020、没收违法所得193287.21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调查,上饶市广信区某加油站于2023年8月12日擅自对5号枪加油机计控主板进行更换,在主板上加装不明电路,破坏燃油加油机计量器具准确度,实现缺斤少两的目的。根据北京拓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鉴定报告,读取涉案计控主板上监控微处理器存储的2023年8月13日至2023年11月6日的金额数据为193287.21元。该加油站在加油机主板加装不明电路,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3年版)》第八编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广信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加油站经营者为牟取非法利益,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销售的成品油短斤少两,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办加油机作弊案,不断加大对加油站计量作弊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了加油站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广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丰区某食品店违反格式条款规定案     

2024年4月10日,广丰区市场监管局对广丰区某品店违反格式条款规定的行为,作出警告、罚款5932.8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7日,广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某店涉嫌使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提出退货。经调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销售并寄存消费者某调制羊奶粉,在给顾客填写的顾客存货单写有“您购买的羊奶粉不属于预售行为,属于正常销售”,并且已同意“产品一经寄存,不得办理退货”的原则,当事人构成了限制消费者提出退货的违法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广丰区市场监管局做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严厉查办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案件,可以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同时,进一步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共同营造安全放心、公平公正的消费环境。

案例五、德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德兴市某商务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2024年03月12日,德兴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商务有限公司“刷单炒信”的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1日,德兴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长市监案移字〔2023〕05062023057011号),称网络平台入驻商家销售商品过程中涉嫌违法的行为,2023年6月27日德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核查。经查明,当事人通过手机微信联系,雇佣微信号“xing6261116”、 微信号“aa15017897330”等人帮忙找人进行刷单抄信实施虚假交易,订单完成后,订单交易信息记入当事人淘 宝 网平台上“鹿野晨旗舰店”店铺销售情况,之后货款由当事人返还购买人并给予一定数量的佣金。网店刷单成交订单共20单,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26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德兴市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该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商品批发领域“刷单炒信”违法行为,警示网络交易经营者要自觉维护网络信用评价体系,坚守诚信原则,坚决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营商环境。

案例六、铅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铅山县某餐饮店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案

2024年1月24日,铅山县市场监管局对铅山县某餐饮店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案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 年 11月 29日,铅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铅山县某餐饮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未能提供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产检验合格证或其他证明文件,经询问负责人郑某某,得知当事人在进货时未履行查验义务,未能提供供货商的许可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铅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当即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2023 年12月6日前改正。2023 年12月15 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铅山县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当事人仍未能提供供货商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2021 年)第六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铅山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供货商的资质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通过对供货商资质的审查,餐饮店可以筛选出具备良好信誉和质量保障的供货商,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案例七、万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伪造产品的产地案

2024年1月29日,万年县市场监管局对江西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伪造产品的产地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561元、罚款89498元、罚没合计119059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3日,万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江西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进行宣传,宣传内容显示当事人生产的环氧结构胶等产品外包装桶上标注有CCTV央视网优选品牌、上榜品牌。经查明,涉案产品均未标注实际生产商江西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其中当事人生产的“力之宝”牌环氧干挂结构胶、“朗石”牌环氧结构胶、“百嘉力”牌环氧干挂结构胶外包装上均印有 CCTV 优选品牌字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万年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的环境下,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诸多负面影响。持续打击产品质量的违法行为,能够更加有效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八、弋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弋阳县某大药房胜利店未按规定备案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案

2023年11 月23日,弋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弋阳县某大药房胜利店未按规定备案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日,弋阳县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到弋阳县某大药房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弋阳县某药房未进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却通过美 团有销售医用外科口罩,对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2023年11月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门店进行检查,发现其仍未进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仍通过美 团销售医用外科口罩。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且属于拒不改正,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弋阳县市场监管局做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加大未进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排查整治力度,可以积极引导辖区内市场主体合法经营,规范市场行为,切实保障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九、余干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2024年1月11日,余干县市场监管局对江西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9日,余干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人举报,发现当事人在余干县梅港乡商业街开展酒类食品展销会,在展销会现场宣传过程中,当事人向在场群众播放了宣称该酒类食品有降血压、排毒等功效的视频,但实际该酒类食品并无以上功效。2023年12月19日,当事人接受了询问,并对不正当竞争事实供认不讳。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余干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上述了行政处罚。

广大群众要谨防展销会骗局,对各类展销活动要擦亮眼睛,保持警惕。身体不舒服或者需要保养应去正规医院寻医就诊,切勿相信食品具有所谓的有病治病无病保健的功效。若发现被诱导欺骗后,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案例十、玉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玉山某液化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4年3月21日,玉山县市场监管局对玉山某液化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1日,上饶市督导组向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了两个在用的超期报废的50kg双相阀气瓶,气瓶产品编号分别为(0010341/0010297)。经查,在用的两个50kg双相阀气瓶是于2023年12月20日进行充装的,上述两个气瓶的最后一次检验时间为2020年4月,案发时已超出报废使用年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以上两个气钢瓶已进行切割报废处理。

液化石油气钢瓶,关乎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报废的液化气瓶可能存在结构或材质问题,如果充装后使用,可能导致爆炸或泄漏,对人员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加强对各液化气充装单位的监管,严禁充装报废的液化气瓶,可以保证使用安全,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十一、横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销售香烟案

2024年3月18日,横峰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销售香烟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28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某公司从2023年7月份开始营业,2024年2月份经营烟草零售业务,进货37种品牌香烟,香烟的货值金额共计33550元,经营香烟销售违法所得共计828元。某公司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销售香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横峰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侵害了其他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此案的办理,能够有效震慑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消除部分经营者的侥幸心理,营造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

案例十二、婺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4年3月29日,婺源县市场监管局对江西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0日,婺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反映,反映江西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旅行中将游客带到景德镇(瓷玉公盘)和九江(玉石艺术馆)购物店,而在订购旅行产品中宣传是不用进购物店的问题。经查,当事人在与游客签订该旅游产品时,宣传不用进店购物,亦即未告知游客该旅游产品有两家购物店行程,但在实际安排旅行线路时,自2024年元宵节后开始将游客带到与旅行社有业务往来的两家购物店参观,与订购宣传的线路不符。当事人的行为系对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宣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婺源县市场监管局做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部分旅行社以不实宣传招揽游客,导致游客行程体验较差,损害当地旅游形象,严重干扰市场秩序。通过此案的办理,可以净化旅游市场,在旅游行业树典型警示的作用。

(责任编辑: 加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