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昂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4年2月29日,昂昂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李某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1.5万元。
2024年1月3日,昂昂溪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该区人民检察院移交的《检察意见书》、《检察卷宗》等材料,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李某某予以行政处罚。同日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李某某在经营昂昂溪区某食杂店期间,私下购进无任何合格证明的“虫草鹿鞭王”、“一炮到天亮”、“德国黑金刚”、“金牌玛卡”四种保健品,共计 62 盒,以每盒30元-5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上述保健品共计11 盒,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 515元。经齐齐哈尔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上述四种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物质名单 (第一批)》所列物质。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上述保健品共计 51 盒,违法所得全部被依法追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昂昂溪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甘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甘南县某草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4年1月11日,甘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甘南县某草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万元。
2023年12月15日,甘南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电话举报,称甘南县某草业有限责任公司院内有擅自改变标牌的农用拖拉机正在销售。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院内南北两侧摆放有轮式拖拉机共计31台。现场查见有4台东弘沃丰牌1004型号拖拉机驾驶室内标签与合格证标注型号不符,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应一购买者要求,将型号为904的东弘沃丰牌拖拉驾驶室内的标牌换成1004标牌。换好后,由于价格原因,交易并未达成。当事人一直未将904型号标牌换回,其目的是能以1004型号的价格进行销售,截至案发时,该公司销售一台更改标牌的车辆,由于该车未交全款,当时即以召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甘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富裕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富裕县某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2月2日,富裕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富裕县某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7日,富裕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富裕县某电动车商行所销售的型号为TDT70Z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验检测。经检验,所检项目中短路保护、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18日从某电动自行车(天津)有限公司购进规格型号为TDT70Z的电动自行车3辆,货值金额共计4500元,获违法所得2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富裕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龙沙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齐齐哈尔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冒充授权签字人签字案
2024年1月16日,龙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齐齐哈尔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冒充授权签字人签字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
2023年11月27日龙沙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所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编号为231*************8905等5份报告中授权签字人签名笔迹与本人实际签字笔迹不一致,同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场所内检验区域未进行封闭管理,停车场地未划分停车线和车辆行驶通道,场所内无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引导牌和安全标志等违法行为,经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对上述5份报告存在的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字的行为予以确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及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建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建华区某酒店用品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案
2024年1月17日,建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建华区某酒店用品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0个;没收违法所得168元;罚款672元。
2023年12月12日,建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所销售的型号规格型号为JYT0.6L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经检验,关闭压力、出口压力项目不符合GB35844-2018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从慈溪市某电器厂业务员手中购入了16个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货值金额合计448元。至案发时已经销售了6个,获取违法所得16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依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依安县某女鞋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3月26日,依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依安县某女鞋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运动鞋1双;罚款500元。
2024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摆放的黑白拼接运动鞋上印有与耐克商标近似、相仿的图样,有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15日从沈阳中国鞋城购进黑白拼接运动鞋5双,每双进价80元,购货金额400元。执法人员与商标持有人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取得联系,经鉴定,该批次产品不是其公司生产,并出具《鉴定证明》证实当事人所销售的黑白拼接运动鞋为侵犯耐克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温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