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田处罚〔2024〕90号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2024-04-22 17:33:59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田处罚〔2024〕90号

当事人:田家庵区嘉柇食品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3MA8P8X3231;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社区渔民新村东排最后一栋;

经营者:欧*杰;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2023年12月4日、2024年1月10日,我局分别收到两份关于当事人田家庵区嘉柇食品加工厂的投诉举报信,反映当事人食品标签存在违法行为。

2024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田家庵区嘉柇食品加工厂核查投诉举报。执法人员向经营者展示了举报内容,该经营者确认被投诉产品系其加工生产,确认被投诉举报的“爆浆巧克力面包”和“香丝肉松面包”存在食品标识与食品包装分离的情况。现场除执法人员王*兰、葛*外,还有该店负责人欧*杰在场。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食品标识与食品包装分离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爆浆巧克力面包”和“香丝肉松面包”两款产品使用塑料盒包装,该两款产品的食品标识采用的是硬的薄纸板,食品标签的内容印制在薄纸板表面,整个标识成环形套在塑料包装盒正中间位置,后使用圆形点胶粘贴于包装盒上。待胶水干后,该两款产品的食品标识容易与食品包装脱落分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食品标识与食品包装分离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食品标识与食品包装分离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食品标识与食品包装分离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身份;

证据五、当事人正在使用的食品标签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4年4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淮市监田罚告〔2024〕8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之规定,已构成食品标识与食品包装分离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路与朝阳路交叉口;收款单位:淮南市田家庵区财政局;账号:12609001040020813),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请访问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pay.ahzwfw.gov.cn/)。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2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