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田处罚〔2024〕93号
当事人:淮南市兰峰特种线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71768291C;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中路217号旁巷内;
法定代表人:侯*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2024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转自12315平台举报,举报人称“淮南市兰峰特种线缆有限公司对网站上所售商品宣称“产品认证ISO9002”,但是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并未查询到相关有效信息,涉嫌虚假宣传,容易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商品信息网页是https://detail.1688.com/offer/988268233.html。”
2024年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田东市场监管所办公室对上述举报进行了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举报内容,并打开了被举报产品所在网页,网页显示的一款“超细特软四氟绕包线AF46-200”商品详情-商品属性的描述中有:产品认证ISO9002。当事人确认上述网页是其公司发布。除执法人员王*兰、葛*外,还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陪同检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取得ISO9002认证,其生产的线缆使用聚四氟乙烯绝缘,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 年修订)》范围内。上述广告当事人自2023年5月23日发布于1688平台,截至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2月7日现场核查时,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费用共计135.8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八张、广告页面截图一张,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事实;
证据四、市场监管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身份;
证据六、当事人1688订单一份、订单页面截图一份、上架商品总数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费用;
证据六、当事人生产线缆的原材料的检验报告两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线缆系使用聚四氟乙烯绝缘;
证据七、已改正广告页面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八、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查询截图一张,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4年4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淮市监田罚告〔2024〕8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本)》第【306】条第(一)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第1目“1.广告费用五万元以下的;”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407.4元人民币。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路与朝阳路交叉口;收款单位:淮南市田家庵区财政局;账号:12609001040020813),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请访问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pay.ahzwfw.gov.cn/)。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