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田处罚[2024]95号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2024-04-22 17:38:33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田处罚[2024]95号

当事人:田家庵区新故里鲜牛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3MA8QMPCD6L

住所(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田家庵区龙湖南路柏园小区万行酒店往南3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尹*雷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2024年3月11日,我局接12345投诉在“田家庵区新故里鲜牛坊”购买了一份1斤的牛肉套餐发现牛肉重量少了7钱,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检查,当事人正在开展经营活动,店内负责人在表示投诉交易发生时不在现场。执法人员用携带的砝码测试了当事人店内的计量器具,未发现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第(十)项“(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调查,派朝阳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孔祥群(执法证号∶12070430045)、王俊(执法证号∶12070430041)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3日在朝阳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依法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

本案未采用行政强制措施,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明,当事人田家庵区新故里鲜牛坊未提供给消费者的一斤牛肉重量缺失35克,根据当事人店内一斤牛肉42元计算,违法所得为2.94元。根据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本次缺斤少两为传菜工操作失误导致,除此次之外当事人无缺斤少两销售商品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淮南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记录单(编号:20240305076007012)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约定提供商品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未按约定提供商品的事实;

证据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约定提供商品的事实、数量及违法所得。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当事人的确认。

2024年4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淮市监田罚告(2024)8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第(十)项“(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之规定,构成未按约定提供商品的行为。

对于当事人未按约定提供商品一事,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本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约定提供商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94;

2.罚款人民币29.4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路与朝阳路交叉口;收款单位:淮南市田家庵区财政局;账号:12609001040020813),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请访问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pay.ahzwfw.gov.cn/)。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4月15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