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消费者陈某向江阴市消保委周庄分会投诉,称其于9月在周庄镇某超市购买了一瓶价值62元某品牌白酒,10月份再次去买此酒时发现价格是55元,于是找商家理论,柜台服务人员退了7元差价。陈某回家后回忆其消费过程,认为自己第一次购买上述白酒时超市标价可能就是55元,该超市故意多收价款,存在价格欺诈,于是找商家要求退一赔三,商家不同意其诉求。于是,陈某向消保委周庄分会投诉,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周庄分会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该超市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发现现场价格牌标价与电脑系统价格一致,均为55元。超市提供了上述白酒10月1日调价前后的价格记录,9月30日前价格一直为62元/瓶,且有多单该价格的销售记录,10月1日起价格下调为55元/瓶,也有相应的销售记录。超市老板表示柜台工作人员不清楚调价过程,所以10月7日向投诉人退了7元差价,反而引起了更大的误会。
事实清楚之后,工作人员向消费者耐心解释,超市有调整商品价格的权利,同时消费者也无法提供9月27日此酒标价为55元的证据,因此没有证据表明该超市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因商家明确拒绝投诉人退一赔三的诉求,消保委终止调解,投诉人表示理解。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本案例中,消费者陈某因商品价格调整产生误解并进行投诉,超市在价格调整方面有明确的记录和依据,操作合法合规。消保委工作人员通过细致的调查和耐心地解释,使消费者了解了真实情况,消除双方之间的误会,避免了双方的纠纷升级。这也提醒消费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要理性判断,如遇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及时向消保委反映,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