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未成年人交易,三思而后行

江阴消保委
2024-12-12 15:31:14

【案情简介】

钱先生花费3500元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给儿子代步,近日发现儿子经常打网约车,经询问得知,刚买一年的“小毛驴”被其以600元价格卖给了经销商。熊孩子贱卖车,钱先生意难平,要求商家撤回交易、返还旧车未果,遂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江阴市消保委要塞分会接诉后展开调查。投诉人认为,孩子只有十五周岁,其未经家长同意的交易行为应视为无效。通过厂方客服查询获悉,旧车没有报废和销毁,还在江阴正常使用。

经销商表示,车主同意售卖并在手机APP上解绑后才能过户,收购价格低是因为车子很破烂。家长两周后才来找车,旧车已经卖出,无从查找。

要塞分会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十五周岁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商家收购其旧车,未取得其监护人同意、追认,在明知或应当知道“交易后家长可能会来要回旧车引发纠纷”的情况下仍继续收购,应当对此事及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家长监护不力,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要塞分会提出调解意见,旧车无法找回,只能经济补偿,建议经销商补偿投诉人现金300元。双方均表示同意,现场微信转账,纠纷顺利解决。

【法规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责任编辑: 加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