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销售公司拒退首付款,消保委帮忙解难题

江阴消保委
2024-12-12 15:32:50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江阴市消保委青阳分会接到消费者王先生的投诉,称其今年6月份与某房地产销售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一次性缴纳了60万元首付款。但因后期银行贷款未办理成功,王先生找到该房地产销售公司申请退还首付款,遭到对方拒绝。

处理过程及结果

青阳分会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前往房地产销售公司,查看了双方的房地产销售合同。房地产公司坚持认为他们已经在房地产合同中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做了充分的提示,而且银行来接洽的时候也说明了贷款需要进行审核,消费者也是知情的,而且银行能不能审核通过也不是我们房地产公司说的算。

消费者则认为当初房子做抵押贷款的银行都是房地产公司推荐的,房地产公司也没提醒我可能会贷不了款,自己理所当然地认为贷款不会有问题,还有房地产销售合同有100多页,他们就直接让我签字了,也没有给时间让我细细去看,我对银行贷款可能存在的风险一无所知。

在了解双方争议的情况下,青阳分会经过多次的沟通协商,最终房地产公司同意为消费者退还了首付款,消费者对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案中的房地产公司在与消费者签合同时,并未就可能存在的风险全部告知消费者,且商家也不得以格式条款的方式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回自己的首付款。

(责任编辑: 加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