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市民刘女士在月城某酒店举行了婚礼,期间与月城某婚庆公司定制了婚礼跟妆拍摄服务,包括:礼服租赁、妆造、摄影、摄像共计2000元。婚礼结束后刘女士支付了全部费用。一周后,按约定婚庆公司应当将婚礼影像资料交付刘女士,但婚庆公司却称由于电脑硬盘损坏,导致婚礼影像资料丢失无法恢复,公司愿意退还婚礼跟妆拍摄服务费2000元。刘女士非常生气,要求该公司除了退还服务费外,还要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刘女士遂向江阴市消保委月城分会求助,希望介入解决这一纠纷。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分会工作人员立即向婚庆公司负责人核实情况后,组织双方调解。公司负责人认为影像资料并非自己故意损坏,事后,公司也赔礼道歉了,并同意退还全部服务费用,但拒绝赔偿精神损失费。
然而刘女士认为自己的婚礼影像资料,就这么独一份,而且不可再生,除了退还服务费用理应赔偿精神损失。分会工作人员向商家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最终经调解,公司退还刘女士2000元服务费并赔偿2000元精神损失费,赠送刘女士宝宝百日、周岁庆生会主持、场景布置、拍摄等全套服务。刘女士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消费者刘女士的婚礼影像资料对其意义重大,一旦灭失很难复刻,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范畴,婚庆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其永久灭失,对刘女士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因此,婚庆公司除了退费外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知识
人格利益所说的就是跟人本身息息相关的健康、身份、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而特定纪念物品也就是与以上因素相关的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了。例如,人物雕像,象征特定身份或名誉的物品等。所以具有人格意义的象征物品指的是与人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诸如照片、影集、骨灰盒、情书、已过世人留赠的纪念品、定情信物,死者遗留物,感情很深的朋友,长辈赠予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