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春雷行动2025”第一批典型案例

自贡市场监管
2025-03-21 16:47:52

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春雷行动2025”第一批典型案例

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紧围绕“守底线、护民生、保安全、促发展”主题,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向社会公布“春雷行动2025”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自流井区某奶茶店利用“好评返券”对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4年11月19日,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自流井区某奶茶店涉嫌利用“好评返券”对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线索移送后,立即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在外卖包裹中附带放置的方式将“五星好评返2元优惠券”活动宣传卡片发放给消费者,再通过美 团平台后台向五星好评的消费者发放优惠券。截至案发,共委托他人制作“五星好评返2元优惠券”活动卡6000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2025年2月7日,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富顺县某美容店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生产批号及限用使用日期案

2024年11月13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现检查时,发现其货架上摆放的1瓶格美秀氨基酸隐型发膜生产批号及限用使用日期中关于月份的信息被涂抹无法识别。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30日以25元/瓶的价格购进上述发膜5瓶,用于为到店消费的顾客提供美容服务。当事人发现剩余的1瓶临近限用日期,私自将生产批号及限用使用日期涂抹掉继续使用,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因涂抹过的产品尚未开封使用,货值金额共计2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2025年1月3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自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查处自贡市高新区某租赁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28日,自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对自贡市高新区某租赁店经营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经过改装,加装了脚蹬。经对扣押的电动自行车车架进行抽样检测:“车架的尺寸限值(车体宽度,前后轮中心距,鞍座长度,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以1260元/台的价格购进电动自行车车架151台,以3180元/台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案发,分别以3180元/台、3080元/台的价格销售2台,对外租赁126台,库存23台,故本案违法所得为3740元,货值金额为48018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2025年1月3日,自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3740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沿滩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沿滩区某水产铺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5年1月20日,沿滩区市场监管局对沿滩区某水产铺开展节前检查时,发现该店使用的一台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在放置标准500g砝码时,显示重量为0.55kg(550g)。经查,当事人在市场购买上述电子计价秤后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直接用于消费结算。经自贡检验检测院检定,上述电子计价秤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2025年3月7日,沿滩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