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提示:这些不公平格式条款都需要整改

中国消费者协会
2025-03-25 11: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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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者任意变更、解除合同类条款

条款1.本公司保留随时变更、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服务的权利。

该条款在各类消费合同中广泛存在,尤其是在电商、互联网服务、金融服务等行业中。

条款2.本公司可通过在自营网站修改并公示规则的方式,随时变更、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服务内容。消费者在接到通知后,如继续使用本公司提供服务,则视为接受条款变更。

该条款在互联网行业较为常见,尤其在各类平台服务协议、电子商务网站用户协议等场景中。

条款3.乙方(消费者)理解甲方(经营者)可根据经营情况改变合同(课程、服务等)内容、地点和时间安排。

该条款在健身、美容、校外培训等行业较为常见。

条款4.在不减少景点数量的前提下,旅行社有权随时对行程进行调整。

该条款在旅游合同中较为常见,尤其是在跟团游合同中。

【法律分析】通过该类格式条款,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单方面赋予自身随时变更或终止合同的权利(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其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范围、内容),没有约定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等于免除或减轻了自身应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违背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该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10条、第26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7条,《旅游法》第69条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属于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二、排除或限制消费者变更、解除权利类条款

条款5.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解除。

该条款在各行业广泛存在,尤其是在涉及长期服务、订阅型产品、大宗商品交易或网络交易中。

条款6.甲方(经营者)所提供服务与上述相关说明和允诺不相符的,乙方(消费者)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无权要求退还剩余培训费。

该条款在教育培训行业中较为常见,特别是在涉及优惠活动、打折促销等场合。

条款7.因汽车生产厂商产品配置和规格调整,无论生产厂商是否调整价格,甲方均有权按照更新的产品配置和规格及对应价格向乙方交付车辆。乙方同意无条件接受此等改变,不要求甲方承担责任,并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终止本合同。

该条款在汽车销售行业较为常见。

【法律分析】通过该类格式条款,经营者排除了消费者在特定情形下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剥夺了消费者在遇到合同不适当履行或不满意、不可抗力等情形时请求解除合同的权利,使其在面对经营者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时处于完全被动接受的地位,严重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则。该类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第25条、第26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7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12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21条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第8条的规定。

三、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减免类条款

条款8.消费者在本公司使用产品/接受服务时发生损伤,本公司概不负责。

该条款在健身服务、家政服务、医疗服务行业较为常见。

条款9.由于第三方侵害等原因导致消费者人身权益受到损害的,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在商场、宾馆、餐饮、校外培训、健身、旅游、汽车买卖等多个行业中常见。

【法律分析】通过该类格式条款,经营者将其未尽到安全、规范服务和风险警示的法定义务,导致消费者受伤的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免除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剥夺了消费者因经营者过错受害的救济权利。人身健康权与生命权属于法律绝对保护的基本权利,任何事先免除人身损害责任的约定均不为法律所允许。该类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0条、第18条、第26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7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12条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

四、经营者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减免类条款

条款10.物品遗失及损毁,本店概不负责。

该条款常见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餐饮、健身娱乐等场所的店堂告示。

条款11.本会所对于会员在更衣柜遗失或遭窃的物品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该条款在洗浴、健身、娱乐等场所的店堂告示中较为常见。

条款12.装修施工期间属于甲方(消费者)购买材料由乙方(经营者)施工的项目,如有因乙方施工造成质量问题,乙方负责保修期间的人工费用,材料由甲方负责。

该条款在家庭装饰装修行业中常出现。

【法律分析】通过该类格式条款,经营者免除了自身对消费者财产安全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单方减免了自身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消费者享有财产安全权,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的财产安全负有相应的保障义务。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该类条款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7条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

五、加重消费者责任类条款

条款13.消费者购买本公司特定商品或服务套餐时,必须同时购买指定的其他附加商品或服务,不得单独购买。

该条款在商品或服务套餐销售中常见。

条款14.试驾过程中所造成的意外、车辆损失以及人员伤害等一切损失,均由试驾者承担。

该条款通常出现在汽车销售行业,尤其是在4S店试驾环节中,涉及到试驾过程中风险的责任分配。

【法律分析】通过该类格式条款,经营者不合理地将自身应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加重消费者承担的责任,违背公平交易原则。该类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26条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第8条的规定。

六、限制消费者退换货权利类条款

条款15.退货商品必须保持原包装(含包装箱、产品说明书、保修卡等),并未有任何损坏。

该条款在电子产品、家电、服饰等商品销售中常见。

条款16.消费者在验收合格后的十日内未结清装修工程款,视为违约行为,将失去免费保修的权利。

该条款在家庭装饰装修行业较为常见。

【法律分析】通过该类条款,经营者通过对消费者提出过于苛刻的要求,限制消费者享受退货、修理、更换等法定权利,免除或减轻了自身责任,以保护自身利益,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

七、免除经营者退换货等责任类条款

条款17.赠品、奖品不含三包。

该条款在零售、家电、电子产品等行业,赠品和奖品中常见。

条款18.特价处理商品概不退换。

该条款通常用于促销或清仓活动,多见于商品销售领域的店堂告示。

【法律分析】通过该格式条款,经营者免除了自身对赠品、奖品、特价商品应依法承担的质量担保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经营者的质量保证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商品或服务价格优惠而免除。该类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

八、概不退款类条款

条款19.本卡一经办理概不退款。

该条款在多个行业的预付式消费合同中普遍存在,尤其是在健身房、教育培训、会员卡等服务类行业。

条款20.本卡充值有效期为 1 年,超过期限视作自动放弃,余额不退。

该条款在各类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式储值卡、计次卡等服务类消费中较为常见。

条款21.若由于学员自身原因,在有效期内未完成课程的,学费一概不退。

该条款在健身、校外培训等行业的预收费用模式里广泛存在。

条款22.凡参与我校活动优惠价格报名的学员,均不予退款。

该条款在健身、校外培训等行业的预收费用模式里广泛存在。

【法律分析】该类格式条款将所有预付款直接归属于经营者,免除或减轻了经营者违约时应承担的退款、赔偿损失等责任,违背公平原则。该类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7条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第8条的规定,属于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

九、经营者享有最终解释权类条款

条款23.本公司对于合同的任何条款拥有最终解释权。

该条款在各个行业广泛存在。

【法律分析】通过该格式条款,经营者赋予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的权利,排除消费者参与解释的权利,使得消费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无法有效参与对条款的解释和理解,尤其是当条款含糊不清或产生争议时,消费者可能处于劣势地位,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该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7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12条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

十、免除电商平台责任条款类条款

条款24.本平台对经营者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不做任何保证。

该条款在网络交易中常见。

条款25.在公司网站、社区(论坛)内可能刊登商业广告或其他推广活动信息。相应责任由信息发布者承担,我公司仅为刊载媒介。用户如通过该链接或广告购买商品或服务,其交易行为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该条款在网络平台中常见。

【法律分析】通过该类格式条款,网络交易平台规避了多项法定义务,包括对入驻经营者身份信息与资质资格的核验登记义务、档案建立义务以及定期更新义务。该行为直接导致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无法追溯责任主体,同时免除平台自身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该类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

(责任编辑: 凌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