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滁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坚持以“打假、处劣、治虚、惩偷”为重点,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在全市范围内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滁州市琅琊区某茶行涉嫌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5年1月23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滁州市琅琊区某茶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五粮液”白酒38瓶、罚款9.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18日上午,举报人反映称其多次在滁州市琅琊区某茶行购买的共计38瓶第八代五粮液(普)52%vol 500ml款白酒系假酒。经查,当事人以每瓶4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进38瓶“五粮液”白酒,以每瓶980元的价格销售给举报人,上述“五粮液”白酒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人员鉴定,均为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的产品,违法经营额361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商标所有权人及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打击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仅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更是体现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二、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杜某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5年 2 月13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杜某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5年1月16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位于滁州市琅琊区太平庵村的一农宅进行突出检查。该农宅内工作人员正在生产加工各类品牌白酒。现场检查发现存放有五粮液48瓶、海之蓝294瓶、天之蓝102瓶、梦之蓝M3水晶版130瓶、梦之蓝 M6+51瓶、国缘系列酒82瓶、原料酒10桶、包装材料万余件和热熔枪、加热器、激光喷码机等制假工具。经五粮液、洋河、国缘商标权利人现场辨认,该加工点生产的白酒、包装材料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案货值金额为28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因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至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生产、销售假酒“害人又害己”,不仅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更是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消费权益,让广大消费者和品牌企业深恶痛绝。案件的成功办理,有力打击了白酒生产销售领域的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促进白酒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明光市某厨具店销售未经CCC认证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5年2月25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明光市某厨具店销售未经CCC认证家用燃气灶具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21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在明光市女山路开展家用燃气灶具安全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发现,由江苏光芒燃具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用嵌入式燃气灶具(型号:JZY-GM1900BX,额定压力:2800Pa,制造日期:2018年6月4日)1台,威普单头燃气灶1台,均未见张贴CCC认证标签。随后当事人提供了江苏光芒燃具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用嵌入式燃气灶具的CCC认证证书,但无法提供威普单头燃气灶的CCC认证证书。经查,上述威普单头燃气灶是当事人从浙江省嵊州市威普燃气灶厂购进的,购进1台,进价120元/台,售价180元/台,尚未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无CCC认证的燃气灶具可能存在设计缺陷、材料质量不达标等问题,在使用过程中会出现漏气、熄火、燃烧不充分等现象,进而引发火灾、中毒等安全事故。
四、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案
2025年3月18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1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中,通过调取监控的方式发现1台龙工(江西)机械有限公司制造的叉车(设备代码511010A12202337388)正在使用,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叉车的检验报告;现场发现2个液化气钢瓶,分别是2000年4月和2015年10月生产,上述2个液化气钢瓶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代码:2000种类:压力容器,均已超过使用年限,应当予以强制报废。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该叉车,对2个液化气钢瓶依法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购进上述叉车,未申请检验于2024年8月开始使用。2024年12月27日,上述叉车经检验结论为合格。当事人陈述上述2个液化气钢瓶是在四五年前从某菜市购入,放在厂区内一直未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未经检验或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无法确保其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可能会出现故障或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该案的查处及时制止了特种设备违规操作可能带来的安全生产隐患,确保特种设备经过检验合格并处于安全状态,避免因违规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
五、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定远县某食府虚假宣传野生甲鱼案
2025年2月21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定远县某食府虚假宣传野生甲鱼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27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炉桥市场监管所接举报,反映定远县某食府在抖音账号上发布有“野生甲鱼”的宣传视频。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定远县某食府过程中,为扩大该店的知名度、增加客流量,在没有核实事实的情况下,根据自己推断和人们平时生活常识、聊天等就随意在抖音平台上制作、发布“野生老甲鱼”的宣传视频。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虚假宣传行为不但使消费者无法了解商品的真实属性,破坏了市场秩序,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大此类案件的查处,有利于维护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成果,共同营造良好的禁渔氛围。
六、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凤阳县王某家禽店非法使用工业松香为禽类产品脱毛案
2025年3月18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凤阳县王某家禽店非法使用工业松香为禽类产品脱毛的违法行为,因涉嫌犯罪该案已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2025年1月20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王某的家禽店进行检查,发现工业松香1袋以及用于家禽拔毛使用后的松香1块。经检测机构检验,该工业用松香中含重金属铅和铬,结合当事人提供的手机支付交易记录,证实当事人为家禽脱毛使用的松香属于工业用松香。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6月1日至2024年10月25日先后5次从淘 宝网上购买90斤松香用于家禽脱毛,支付金额共计63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工业松香含有铅等重金属和有毒化合物,在高温下反复加热脱毛,会进入家禽因受热而扩张的毛孔内。长期食用工业松香脱毛的肉制品,会对人体肝脏和肾脏造成伤害,甚至致癌。此案的查处体现市场监管部门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
七、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天长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锂电池充电器案
2025年1月20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天长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锂电池充电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并没收997只不合格的锂电池专用充电器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6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在充电器专项整治中对当事人生产的54.6V2A锂电池专用充电器进行抽样并委托检验。经检验,“标志和说明”、“输入功率和电流”两项不符合国标要求,检验不合格。经查,上述被抽检的54.6V2A锂电池专用充电器出厂价格为每只18元,其货值金额为1.8万元,当事人无偿提供3只作为样品,剩余997只均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一个关系着国计民生的基本问题,天长市是安徽省质量强县,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一直致力于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劣质产品的违法行为,该案件的查办是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总局的要求依法严厉打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具体体现,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安全。
八、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全椒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实施混淆行案
2025年1月23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全椒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实施混淆行的行为进行查处,作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34396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9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联全椒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在该超市二楼的杂粮干货区发现共计42个品种待售商品,其货柜前的价格标签品名标注“燕之坊某某商品”字样(例如:品名燕之坊黑香米),在称重台抽屉内发现正面印有“,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及二维码”的食品专用袋3卷(100个/卷)。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燕之坊”加盟或商标许可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尊重他人在先形成的经营权益并适当避让,严禁实施攀附或损害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样不仅有利于企业自身的经营发展,也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九、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明光涧溪镇某饭店虚假宣传野生鱼案
2025年2月27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明光涧溪镇某饭店虚假宣传野生鱼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18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春季长江禁渔会战行动联合执法检查时,依法对明光涧溪镇某饭店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在该店大厅发现1张贴有“新鲜野生鱼”的宣传图画,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宣传的相关依据。经查实,当事人店内宣传画中所宣传的野生梅鱼并非真实野生梅鱼,而是当事人从明光市涧溪农贸市场购进,“新鲜野生鱼”是其自行编造,其宣传目的是为了吸引顾客,促进销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虚假宣传行为不但使消费者无法了解商品的真实属性,破坏了市场秩序,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大此类案件的查处,有利于维护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成果,共同营造良好的禁渔氛围。
十、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董某无照经营、经营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案
2025年3月3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董某无照经营、经营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6万元并没收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424只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9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在电动车充电器产品质量专项整治中,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销的230只48V12Ah电动车充电器、200只48V20Ah电动车充电器分别进行质量抽检。经检验,均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尚未办理营业执照。据当事人陈述,因刚开始生产经营,尚未产生利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不合格的充电器可能出现过热、短路、漏电等情况,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天长市市场监管局通过案件的查办,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努力守护好消费者的安全防线。
十一、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来安县某自助火锅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2025年2月18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来安县某自助火锅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7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来安县某自助火锅店送达餐饮具抽检不合格结果通知书,根据抽样检验,消毒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来安县某自助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内消毒柜未开启。经查,当事人陈述因工作日就餐人数较少,复用餐饮具晚上统一清洗后放消毒柜里消毒,其使用的消毒柜没有按照规范操作使用,导致复用餐饮具大肠杆菌滋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来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复用餐饮具未清洗消毒不仅会对消费者健康构成威胁,还会给餐饮企业带来法律、经济和信誉上的多重负面影响。因此,严格执行餐饮具的清洗消毒程序至关重要。
十二、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明光市某电动车经营店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1月20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对明光市某电动车经营店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3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明光市某电动车经营店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1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车辆型号:TDT1349Z;整车编码:206222405162883;车辆制造日期:2024-05-19;车辆生产者:天津某车业科技有限公司;CCC证书编号:2023011119586847),通过与其《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的外形简图以及载明的车辆信息进行比对后发现不一致,涉嫌改装前车篓和安装后备箱。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份从某供应商处购进该型号电动自行车1辆,购进价800元/台,销售价900元/台,为了迎合消费者需求自行加装,且未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截至被查获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会增加交通事故和火灾等安全隐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和企业声誉,增加社会监管成本,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和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