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3月抽样的部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情况
瑞安市斯发海鲜干货店(个体工商户)的1批次鮸鱼干,过氧化值(以脂肪计)║1.3g/100g║≤0.6g/100g。
二、处理措施和消费提示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后处理到位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追溯工作。其他经销与本次监测被判定不合格食品相同品牌、相同货品、相同批号食品的,也应立即停止销售,主动撤柜,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特别提示消费者,如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或合法消费权益受到损害,请及时拨打12345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附件1: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3日
瑞安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表 | |||||||||||||||||||||
序号 | 辖区 | 抽样日期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抽检样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生产日期(批号) | 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 处罚方式(选立案、当场处罚、责令整改或移送司法机关立案) | 核查处置日期 | 核查处置完毕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种类及依据 | 没收非法所得 | 罚款 | 是否停产停业 | 是否吊销许可证照 |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 | 司法机关是否立案 | 免于处罚原因及依据 |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 备注 |
1 | 高楼 | 2025/3/5 | 瑞安市斯发海鲜干货店(个体工商户) | 鮸鱼干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1.3g/100g║≤0.6g/100g | 2024/11/16 | 一、当事人购进“鮸鱼干”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 二、当事人销售不符合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的鮸鱼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立案 | 2025/3/26 | 2025/4/21 | 瑞市监处罚〔2025〕43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1050 | 950 | 否 | 否 | 否 | 否 | / | 立即停止购进销售上述产品。我单位今后将加强进货查验,防止再发生此类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