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提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社会共治效能,今年省市场监管局遴选发布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纠纷调解与仲裁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行政裁决、行政处罚、人民调解、仲裁、维权援助等多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关注度和影响力,生动呈现了我省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中的实践成效,展示了法治护航创新发展的坚定决心。
2024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准确认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裁决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济南某链条链轮有限公司是“中空玻璃涂胶设备用链条胶座承托精密传送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专利号:ZL202023042785.9。请求人发现山东某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未经允许使用该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向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裁决请求。
案件审理中,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存在笔误,权利要求1记载的“所述链条(7)安装于V形座(1)顶部”实际应为“所述链条(7)安装于V形座(1)底部”。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及附图, 不能显而易见并唯一得出权利要求 1 中“链条安装于 V 形座顶部”文字存在歧义或明显错误的结论,请求人关于笔误的主张不成立。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链条安装于V形座底部,不同于权利要求1记载的“链条安装于V形座顶部”,此不同点实现的技术功能不同,产生的技术效果不同,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不能构成等同。据此,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请求人使用、销售涉案传送装置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
【案例启示】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历来是实务中判断是否侵权的重点。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本身只具有解释权利要求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本案中,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存在矛盾或冲突,因此不能简单认定权利要求书存在歧义或错误。该案对合理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2.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多元化解“硫化机”“横梁”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某矿业设备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硫化机”发明专利及“横梁”外观设计专利,该外观设计专利所涉横梁部件系发明专利产品的重要组件。2024年8月,请求人就青岛某设备有限公司、某工业机械有限公司涉嫌专利侵权行为,向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处理请求。2024年8月26日,黄岛区市场监管局立案。
请求人主张两被请求人未经许可,擅自实施涉案发明专利方法制造、销售硫化机产品,涉嫌同时侵犯发明专利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被请求人辩称:被控侵权产品系采用公知技术及现有设计,已就涉案两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经审理,办案人员认为被请求人主张“硫化机”发明专利为现有技术,但缺乏证据支撑,难以认定。但由于该案所涉横梁部件外观设计专利系发明专利产品的重要组件,涉案发明专利附图披露的横梁外观与涉案横梁外观设计相同,涉案“硫化机”发明专利公告在先,构成了对“横梁”外观专利的现有设计公开,被请求人主张现有设计抗辩成立。
办案人员结合本案的特殊性建议双方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经采用“点对点”风险预警与“背靠背”利益分析调解策略,办案人员最终促成双方达成突破性共识:被请求人支付和解款项并撤回无效宣告请求,双方维持现有生产格局。为确保协议强制执行力,该局协同人民法院完成司法确认程序,实现矛盾纠纷高效化解。
【案例启示】
本案系深化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创新实践,凸显两大示范价值:一是机制层面创新“行政调解前置+司法确认赋权”非诉解纷模式,通过构建“技术认定-风险预警-协议执行”闭环体系,实现纠纷处置周期压缩至19天(较法定程序缩短63%)。二是效能层面运用“权益平衡调解法”,破解发明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冲突困局,明确“发明专利公开文本构成外观设计现有设计”的认定规则,引导双方建立“专利共存+市场共享”合作机制,真正实现知识产权从“知产”向“资产”的效能转化。
3.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反向移送注册商标侵权案
【案情简介】
第1422111号“洋紫荆及图”商标是洋紫荆油墨(中山)有限公司注册在第2类上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印刷油墨;第8194445号“SHENRI深日及图”商标是上海奔豪油墨有限公司注册在第2类上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印刷油墨等。
2025年2月10日,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移送的案件材料及前期扣押的侵权嫌疑物品(印刷油墨商品)。2025年2月11日,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淄博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制作现场调查笔录并固定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因其代理的注册商标为“洋紫荆及图”油墨存货不足,为满足其供应的客户对“洋紫荆”油墨的需求,通过扫描正品“洋紫荆”油墨的标签标识,排版后自行印制“洋紫荆及图”注册商标标签,将上海奔豪油墨有限公司许可生产的印有注册商标为“SHENRI深日及图”的油墨外包装标签更换为当事人自制的印有“洋紫荆及图”注册商标的标签,并进行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行为,同时侵犯了“洋紫荆及图”注册商标权利人和“SHENRI 深日及图”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淄博市周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油墨3箱,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本案当事人既实施了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又构成对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直接侵犯,属于双重商标侵权行为。该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对商品真实来源的知情权,导致其产生误认误购,同时损害两家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是经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后,因其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而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的典型案件,体现了“刑行衔接”机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高效运作,对商标侵权经营者起到警示震慑作用,有效提升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4.东营市广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挥三级联动机制作用,裁决酒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魏某某于2020年2月14日获得名称为“酒瓶(3)”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930386609.0,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裁决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4年8月28日,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销售的白酒酒瓶落入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向乐安街道市场监管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在了解基本情况后,执法人员向请求人普及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特点优势,并告知其流程、指导请求人填写《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县局科室收到请求书后快速立案,并在案发辖区基层所抽选骨干人员,组成合议组并调查取证,同时向市局申请选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办理工作。考虑到请求人地址为河北省,执法人员创新“线上受理”模式,实现申请、受理、文书送达网上办理,为身处异地的请求人提供便利。整个受理过程高效透明、准确可追溯,避免请求人长途奔波,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
在乐安市场监管所高标准建设的行政裁决审理庭内,广饶县市场监管局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裁决,认定被请求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极大地缩短了案件办理周期,增强了当事人对执法公正性和效率的信任,让请求人跨地域维权“只跑一次”。市县所三级联动的高效工作模式使本案办案周期仅10天,远低于法定时限。
【案例启示】
作为国家级县域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县,广饶县积极探索基层纠纷化解新模式,在乐安街道市场监管所建设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所,积极探索纠纷化解端口前移“枫桥经验”,构建“基层所摸排、县局主办、市局协助”三位一体、以点带面的工作格局。该案采用“全程网办”模式办理案件,方便了请求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从基层所发现、到县局就近辖区抽调人员调查、再到市局选派技术调查官提供技术支撑,快速响应、环环相扣,是基层所参与办案的成功实践,有力支撑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市、县、所“三级联动机制”高效运行。
5.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重复侵犯“清洁机及其路径控制方法”专利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3日,请求人赵某某向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针对专利号为ZL201210185869.9的发明专利“清洁机及其路径控制方法”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裁决请求,被请求人为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局经审理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决定,判定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并对赔偿金额进行调解,经司法确认现已生效。2024年5月27日,开发区分局再次接到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反映上述被请求人仍然继续实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开发区分局受理后,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审理,经审理确认,被请求人对涉案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决定,判定侵权行为成立。
开发区分局根据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决定确认的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针对赵某某的同一专利权再次实施相同侵权的行为,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理,经过调查查明,该公司重复侵权行为发生期间共生产销售专利重复侵权商品3台,违法所得3060元。开发区分局对当事人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060元、并处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被请求人在首次侵权行为经行政裁决后再次实施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属于恶意重复侵权,不仅严重侵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对正常的公共管理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干扰,行政机关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决定,彰显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对市场主体相关违法行为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对保护创新、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该案中,行政机关通过书面审理快速认定侵权事实,结合前期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形成执法闭环,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保护中行政执法与司法程序有效衔接的作用。
6.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日照绿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2016491号“日照绿茶”商标为日照市茶叶协会在第30类“茶”商品上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2024年9月3日,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某茶行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经营场所内摆放标有“日照绿茶”字样的袋装茶叶150个及盒装茶叶28个,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日照绿茶无相关授权手续及茶叶产地证明,构成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024年9月23日,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 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全部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地理标志是一种公共资源,地理标志侵权不同于普通商标侵权,擅自使用地理标志用于其生产、销售,不仅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误导消费者,影响消费体验,应依法予以查处。该案既展示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对侵权行为的零容忍,也引导督促经营者遵守相关法规,合法生产销售地理标志产品,有力促进了地理标志产业健康发展。
7.威海市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乳山牡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25108356号“乳山牡蛎”商标为乳山市牡蛎协会在牡蛎(活的)商品上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7年12月28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2月28日。
2024年4月9日,乳山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威海某水产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加工车间内,发现有未使用的牡蛎包装标签5卷,标签上标注内容为“乳山牡蛎®商标注册号25108356 ”。该公司无法提供获得“乳山牡蛎”注册商标授权使用的相关材料。乳山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物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供述其在未获得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标注有“乳山牡蛎®商标注册号25108356”的包装标签,包装了20箱牡蛎(5斤/箱),售价70元/箱,已全部售出,剩余5卷上述标签尚未使用,违法经营额14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侵犯了“乳山牡蛎”注册商标专用权。乳山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侵犯“乳山牡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牡蛎包装标签5卷;罚款人民币2000元。
【案例启示】
“乳山牡蛎”是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作为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在全国知名度较高。近年来,乳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乳山牡蛎的品牌保护工作,严厉打击侵权违法行为。本案属于侵犯“乳山牡蛎”商标专用权的案例,当事人未经地标权利人授权就擅自使用“乳山牡蛎”商标属于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地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消费者的利益,此案的查处对于打击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8.德州市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22587648号“佳科傅”商标是绍兴上虞佳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在第11类上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冷却设备和装置; 冷却装置和机器; 通风罩; 空气调节设备等。
2024年12月9日,武城县市场监管局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称其办理的张某假冒注册商标案,经审查认定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相关案件线索移交当事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经查,张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公司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制作“佳科傅”商标和“绍兴上虞佳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厂名的铭牌并安装在自己生产的风机产品上对外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武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张某的涉事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66485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案例启示】
本案的办理体现了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衔接机制的有效运行,对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及时启动行政保护程序,予以行政处罚,有效防止了“不刑不罚”“应罚未罚”等问题的发生,形成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合力,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的决心,有效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同时保护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9.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挥行政裁决与行政确权衔接机制作用,高效裁决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工贸公司诉某电子商务公司一款茶道杯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涉案产品的生产商某杯业公司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依托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的行政确权与行政裁决衔接机制,执法人员与无效案件的审理人员取得联系,共同对专利无效与专利侵权案件进行会商和综合研判,最终确定对两个案件在同一天进行现场联合审理。
2024年6月26日上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无效案件进行了现场审理,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旁听了审理,了解了双方对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争议,该案件当庭宣告维持专利权有效。当日下午,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进行了现场审理,根据行政确权的结果,进一步明确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通过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进一步查明涉嫌侵权的事实和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案件审理人员旁听了案件审理。
当事人用同一证据,既作为专利无效案件中对抗涉案专利权新颖性的证据,又作为专利侵权案件中现有技术证据。通过对无效案件的旁听,执法人员更准确地理解了相关证据的技术内容。7月4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执法人员结合无效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侵权案件进行了调解,当事人就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和赔偿等事项达成了调解协议。执法人员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至无效案件审理人员,7月5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书面审查决定之前,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了无效宣告请求,两个案件顺利结案。
【案例启示】
聊城市充分发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的专利行政裁决和行政确权衔接机制作用,自2022年以来开展专利行政裁决和行政确权线上线下联合审理3次,此次为首次进行线下现场联合审理。通过同一天审理、相互旁听、及时通报案件处理结果等方式,既缩短了办案期限,又加深了执法人员对专利制度和专利无效程序的理解,更容易找到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症结,提升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质效,及时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10.滨州市邹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茅台”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284519号商标、第3029843号
商标、第3159141号
商标、第3159143号
商标、第3333018号
商标、第29706730号
商标、第237040号
商标,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在第33类“酒”、“白酒”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2023年4月邹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邹平市公安局食药环大队提供线索,对彭某某等人涉嫌销售商标侵权茅台酒的行为展开调查,因涉嫌构成犯罪,邹平市市场监管局向邹平市公安局移送该案。2024年8月29日,邹平市市场监管局收到邹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指出彭某某、桂某、吴某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彭某某、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桂某具有坦白情节,三人均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决定对该三人不起诉,转交邹平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处理。同日,邹平市市场监管局对彭某某、桂某、吴某某销售侵犯“茅台”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予以立案。
经查,2023年3月底至4月初,当事人在明知涉案商品为侵权商品的情况下,仍向消费者销售,违法经营额71460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邹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对彭某某罚款32000元、桂某罚款20000元、吴某某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该案是市场监管、公安、检察机关等部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行刑衔接工作,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典型案件,同时也是打击“特供酒”的典型案例。本案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各部门紧密衔接配合,严厉打击了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闭环。
2024年度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纠纷
调解与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1.青岛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跨省联动,高效化解跨境电商著作权与商标专用权纠纷》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海外某公司指控山东某日用品公司在跨境电商平台销售的保温杯产品涉嫌侵犯其著作权及商标专用权,并向美国某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临时禁令,导致山东某日用品公司账户资金冻结、产品下架。该日用品公司面临高额赔偿与业务停滞风险,因缺乏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经验,于是向青岛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青岛中心)求助。因涉案企业分布在多个省份,青岛中心迅速联动江苏、杭州中心,结合多方处理跨境电商集体被诉的经验,联合组成工作组对案情进行全面、深入剖析,制定双重抗辩策略。一是针对商标专用权侵权指控,主张涉案词汇为描述性行业通用术语,缺乏商标显著性;二是针对著作权争议,通过技术比对指出产品与权利人作品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最终,双方经过多轮线上谈判达成和解协议,海外某公司撤诉,山东某日用品公司账户解冻、业务恢复。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青岛中心通过跨省联动机制高效整合资源,为出海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组合拳”策略,并结合法律抗辩与商业谈判,多维度施压促成和解,为企业节约了应对成本,凸显了协同应对跨境电商集体诉讼的合力。
2.日照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两级联动+跨省维权”助企化解海外专利纠纷》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日照某橡塑公司向日照市岚山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维权援助申请,称其核心产品—某款割草机刀片的专利权在欧盟、英国和美国遭遇浙江某公司的海外经销商抢注并获得授权,导致其海外代理商的产品被投诉专利侵权,在亚马逊等电商平台下架,面临重大经济损失。日照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与岚山区市场监管局成立联合指导组,跨省赴江苏镇江市、浙江义乌市等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协助其申请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经过多轮谈判,日照某橡塑公司与浙江某公司达成国内外专利交叉许可的行政调解协议。然而,2024年5月,浙江某公司的英国经销商再次以专利侵权为由向橡塑公司发送警告函。在联合指导组的指导下,橡塑公司发布澄清声明,指出对方专利抢注事实,并以其欧洲专利已无效的法律事实和美国专利的现状,与浙江某公司及其英国、美国经销商进行谈判协商,最终,四方签订协议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两级联动+跨省维权+海外调解”模式,快速厘清权属,促成调解,避免了冗长诉讼和高昂成本,充分证明在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案件中国内外联动,以维权促和解的重大意义。
3.临沂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跨境商标维权,多维路径破解海外侵权困局》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临沂某机械公司向临沂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临沂中心”)提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申请,称其在科特迪瓦注册的第485****9号商标被海外某公司在制砖机上擅自使用,影响其市场销售。临沂中心迅速建立专家团队,经核查发现临沂某机械公司在科特迪瓦获准注册的商标类别并未包含制砖机等机械产品所属的国际尼斯分类第7类,专家团队依据《班吉协定》等法律规定提出针对性指导意见,一是尽快向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递交第7类商标注册申请;二是由于在科特迪瓦市场的制砖机产品上长期使用涉案商标标识,且在当地具备一定知名度,建议其充分收集并固定在先证据,尝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临沂某机械公司采纳上述建议,在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时,主动与对方展开协商谈判。经过多轮沟通与磋商,双方于2024年2月签署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面对商标海外注册存在问题且被他方使用的情况,临沂中心多方联动组建专家团队,为企业提供精准定制服务,指导企业沉着应对,最终通过协商方式得到解决,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为其他企业应对类似问题提供了有益借鉴。
4.烟台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挥调解多元优势,促双方合作共赢》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原告沈阳某网络科技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烟台某金融服务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院将案件委派给烟台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在与烟台某金融服务公司沟通的过程中,了解到其使用的两个域名均为主营业务必备的系统工具,为了公司后续业务的正常运行,调解员认为双方可以签订正版软件使用许可协议,这样既补偿了原告的损失,也保证了公司正常开展业务。调解员从侵权事实、合法来源、尊重权利人智力成果、后续运营等方面与双方沟通许可费用,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烟台某金融服务公司及时履行协议,该案历时20天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针对目前多发频发的使用破解软件行为,调解员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准确判断侵权事实,基于停止使用可能产生的影响,决定从保护创新、促成双方合作共赢等方面入手,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授权许可使用协议,既提高了维权效率又保障了企业的正常运行,营造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5.潍坊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三案合并巧调解,快速处理化矛盾》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潍坊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诉调对接机制分别受理张某、陈某诉潍坊某经销处涉嫌侵犯卫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三起案件。因张某、陈某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相同,被告相同,案情相似,经征得当事人同意,调解员将三起案件合并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发挥专业优势,经对比发现,潍坊某经销处销售产品落入涉案三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其提供的聊天记录和转账截屏无法证明侵权产品来源,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据此,调解员在与张某、陈某沟通时,将重点放在诉讼成本、侵权程度等方面,在与潍坊某经销处沟通时,则重点阐明专利侵权及合法来源抗辩构成要件、侵权后果等。经过多轮耐心沟通,最终促成三案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
三案合并、高效化解是潍坊市知识产权纠纷“三级多向”快速处理工作机制常态化运行的一个缩影,在该机制框架下,调解员发挥专业优势,采用合并调解+专业分析+换位思考的模式,通过指向性释法说理和利益平衡引导,促成三案从委派受理到达成调解协议仅用时20天,快速化解了多方矛盾。
6.泰安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小众”专利引发矛盾,专业调解平息争端》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威海某公司向威海市乳山市市场监管局请求处理泰安某公司生产销售的机械设备涉嫌侵犯其专利权,威海市乳山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交至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管局处理。威海某公司因设备价值高、行业单一且专利“小众”,在国内没有同类企业生产,因此拒绝沟通并准备诉讼,而泰安某公司则否认侵权,认为自己是受黑龙江某公司的委托进行生产,并提出了现有技术抗辩,准备提出专利无效申请,双方矛盾逐渐激化。泰安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泰山区分中心及时介入案件,从专业角度向威海某公司说明专利无效后对其带来的损失,并阐明可能损失的各种经济成本及和解后的有利局面,尽力在双方诉求中寻找平衡点。经过20多轮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签署调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2024年3月,该案圆满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历经跨省执法检查、跨省证据采集、行政裁决等多个环节的复杂纠纷,工作人员开展调解并非简单地做和事佬两边劝,而是在开展现场检查、证据收集、答辩质证等各个环节后,在基本明确侵权责任、诉讼结果、无效申请结果的基础上,判断出最终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明晰利害,力求双方能够实现利益最大化。
7.威海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巧用“四平四说”调解法,化解商标专用权纠纷》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原告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某商贸销售行,指控其销售的卸妆水等多种产品使用了与原告第49****6号、第21****50号和第16****59号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根据研判,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案件委派给威海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进行调解。经了解,双方对侵权事实争议较大,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多种产品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其产品或经授权销售的产品,侵害了其多个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被告某商贸销售行认为,自己拥有其他品牌的授权,与原告的商标不存在冲突。调解员运用“四平四说”调解法,向双方讲清案件事实,阐明法律依据,引导某商贸销售行认清侵权事实,并充分发挥桥梁作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成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达成共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中,调解员运用“四平四说”调解法,以平和的心态把事说清,以平实的语言把法说明,以平等的人格把理说透,以平易的方式把情说近,兼顾法理和情理,坚持公平公正,维护好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8.聊城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实地调查,速调速决专利侵权纠纷》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4日,东昌府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聊城某设计公司与东昌府区某百货店“手提袋(古风帆布)”外观设计专利纠纷调解。聊城某设计公司主张百货店销售的布艺手提袋涉嫌侵犯其外观专利权,但其仅提供了侵权产品照片,调解员通过实地调查发现侵权事实清楚。百货店起初抵触情绪严重,调解员耐心劝导,平复其抵触情绪,并向其讲解法律规定,指出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也未留下供货商联系方式才陷于被动,又详细分析案件事实和责任大小,百货店逐步认同。鉴于案件货值小、争议明晰,调解员抓住时机建议和解,促成双方协商达成共识。仅三天,双方签署调解协议,百货店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并当场支付和解金。11月13日,调解委员会回访时涉嫌侵权产品已全部下架。
【典型意义】
本案从受理到结案仅3天,调解员以冷却降温的调解技巧,创新实施“案例镜像、以案释法、对症下药”的“调解三步走”策略,巧抓时机又速战速决,为双方当事人提出纠纷和解方案,本着“护企安商,便民利民”目的,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灵活性,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
9.济南仲裁委员会《重视信息披露义务,规范特许经营合法合规》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杨某某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解除与某火锅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称其未依法履行特许经营中的信息披露义务。火锅公司认为,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载明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前,已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及时披露了有关加盟店经营活动的基本信息资料,并提交了一份载有杨某某签名的证据,证明在双方签约30日前已经以书面形式向杨某某披露了相关信息。仲裁庭经审查认为,证据中仅列举了所披露信息的名称,并没有具体内容,例如对于知识产权信息没有载明数量、类别、权属及有效状态,并不能证明已经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披露信息的义务,这让杨某某对于某火锅公司的技术水平和品牌知名度有了错误认识,故对请求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人做出了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但在实践中,双方地位往往不平等,许多特许人并未完整准确披露信息,甚至通过协议约定来规避该义务。本案中,仲裁庭考虑到双方在信息披露上的不对等地位,合理分配双方举证责任。本案对于规范特许人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披露信息的法定义务,以及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10.青岛仲裁委员会《著作权合同僵局难续,仲裁依典裁决解纷争》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青岛某科技公司与青岛某文化公司就某营销活动签订《委托创作协议》,由该文化公司委托科技公司策划、创作沉浸剧本。2021年12月,科技公司提交第一版剧本初稿后,双方对剧本进一步修改事宜达成一致。2022年,因发生新冠疫情,营销活动被迫取消,文化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拖延履行合同。2024年3月,科技公司提起仲裁请求继续履行案涉协议,审理期间,文化公司提起了仲裁反请求,要求解除案涉协议。经仲裁庭查明认定,考虑到剧本依赖于特定场地以及含有圣诞节元素等原因,在项目未恢复的情况下,继续按原方案完成剧本已不可行,认为本案符合情势变更情形,因此裁决终止《委托创作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中,《委托创作协议》项下的剧本创作因疫情原因导致双方协议中止,双方事实上已陷入“合同僵局”,无期限的等待恢复履行对双方均不利,仲裁庭裁决终止《委托创作协议》是处理合同的适当选择,同时运用情势变更条款保护了创作者的智力成果,营造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