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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绿动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富油黄粑检出不合格 核查处置情况公布
2020-04-17 09:30:2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9年第62号),涉及宜宾市1批次不合格产品,四川宏远上铖超市有限公司公园一号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宜宾市绿动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富油黄粑(蒸煮类糕点)”,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2020年4月16日,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通告该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省局2019年第62号公告叙州区1批次不合格产品,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3939259,产品名称:富油黄粑,生产日期:2019年7月1日,规格型号:400克/袋,保质期:6个月;被抽样单位:四川宏远上铖超市有限公司公园一号分公司;标称生产者:宜宾市绿动商贸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

核查处置情况

产品控制情况。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1月20日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于2019年12月2日前往宜宾市叙州区赵场镇桥咀村竹林湾组113号开展核查处置,进行现场检查,采取风险防控措施。经查,宜宾市绿动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生产的商标:绿叶香富油黄粑,规格型号:400G/袋共56袋,以先销售后送检的方式,留样6袋(后经瑞测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为“合格”)后,将其余的50袋分别于7月6日、7月8日以3.5元/袋的出厂价格,销往位于眉山市的四川宏远上铖超市有限公司公园一号分公司(即“眉山宏远上铖超市”)和赵场街道“希希农家乐”。其中,销往“希希农家乐”的20袋当日即被客人全部食用,当事人收到70元货款;销往眉山宏远上铖超市的30袋双方商定以代销的方式,先销售后付款。2019年10月24日,该批黄粑被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活动抽检,11月20日,检验结果公布,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此结论认可无异意。至此,当事人销往眉山宏远上铖超市的该批次富油黄粑,仅销售7袋,加上抽检的8袋样品,还剩余15袋。2019年11月22日,当事人向眉山宏远上铖超市发出公告,召回所余的15袋富油黄粑进行焚烧处理,未收取任何货款。直至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175元,获得违法所得70元。

排查整改复查。在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下,宜宾市绿动商贸有限公司 进行了原因排查。经查明,因工人在加工过程中加入食品添加剂没有混匀,还有就是食品添加剂使用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来进行,现在厂已经停产整顿,对职工加强产品质量方面的培训,以后生产中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

行政处罚情况

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调查发现,该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0元;2、对当事人处2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