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4期)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1-12-23 17:27:01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4期)。

抽样编号为NCP21330329305030734(黑鱼)核查处置情况

2021年4月14日,当事人梅晓敏办理营业执照开始在泰顺县罗阳镇新城农贸综合市场经营泰顺县梅晓敏活鱼经营部。2021年8月26日,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泰顺县罗阳新城农贸综合市场泰顺县梅晓敏活鱼经营部进行食品安全抽检。现场抽取1.8kg黑鱼送检,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其中孔雀石绿项目实测含量为1.2µ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检验结果不符合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9月27日,我局依法将检验结论告知泰顺县梅晓敏活鱼经营部,该经营部对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CP21330329305030734)的检验结论无异议。经查,上述黑鱼是当事人在2021年8月26日从苍南灵溪古磉路与环城路交叉吴在延摊位购进的,共购进上述黑鱼22.7斤,购进价格每斤13元,销售价格每斤18元,货值金额408.6元,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购进黑鱼等产品的购货清单1份,至立案调查止上述黑鱼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408.6元。2021年10月11日,我局将上述有关案情抄告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属于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一年内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泰市监处字〔2021〕281号),依据《市场监管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七)条第4项第(4)目规定:“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4)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但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依据《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项第(1)目的规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依据《指导意见》第(七)条第5项规定:“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鉴于当事人无主观故意,且经营面积不足50平方米,涉案货值金额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办案机构认为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规定。综上所述,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408.6元(肆佰零捌元陆角);2、罚款5000元(伍仟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408.6元(伍仟肆佰零捌元陆角),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