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市场监管局公布不合格食品(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1-12-29 18:00:5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东省夏津县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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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12.28

2021年10月29日,我局收到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编号:NCP21371427434545708)报告显示:由我局2021年9月30日在夏津县百姓购物广场内抽检的豇豆样品,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处置情况

2021年10月29日,夏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刻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对该企业下达(停止生产;√停止使用;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的通知,并立案开展调查。

二、复检异议情况

2021年10月29日,夏津县百姓购物广场收到检验报告,该业户对检验结果(□申请复检;□提出异议;√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尚在复检/异议期内)。

三、调查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夏津县百姓购物广场采购的该抽检批次“豇豆”产品,是在武城县小李蔬菜批发店处购进的,共购进了14斤,每公斤进货价格3.5/斤,售价7.98/公斤,货值金额55.86元。全部用于抽样检验。当事人的负责人邴淑静承认:其在购进抽检批次的“豇豆”产品时,未索要进货票据、合格证明文件、供货商资质证明,未建立进货查验台账。该抽检批次“豇豆”产品,经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按照GB2763-2021标准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未索要进货票据、供货商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台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夏津县百姓购物广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有违法所得55.86元;3.罚款伍千元。

特此公告

夏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 王海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