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餐饮环节关于不合格食品核况的通告(2023年第13期)。
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环节关于不合格食品核况的通告(2023年第13期)
海曙局发布的《宁波市海曙区餐饮环节抽检信息(2023年第6期),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况通告如下:
抽样编号为XBJ23330203308932175的芹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海曙顾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销售的芹菜甲拌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编号为“甬海市监处罚〔2023〕43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涉案批次芹菜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当事人采购并使用抽检不合格的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违法所得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8元;二、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00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