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宁安市市场监管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3-11-21 17:41:31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20日,黑龙江省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检出我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宁安市万客隆生鲜超市经营销售的渤海豆瓣酱(生产日期2023-05-18)不合格。不合格检验项目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经营者信息:宁安市万客隆生鲜超市,经营者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幸福里C区5号楼000112、000113号。

生产企业信息:宁安市渤海镇上京酱业,生产企业地址:宁安市渤海镇振兴大街。

(二)风险控制措施: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宁安市万客隆生鲜超市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渤海豆瓣酱30袋,已全部销售。食品生产经营者已组织召回,尚无召回产品。

二、对经营企业行政处罚情况

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8日对宁安市万客隆生鲜超市进行了立案调查。宁安市万客隆生鲜超市销售不合格渤海豆瓣酱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宁市监处罚【2023】093号)。

三、对生产企业行政处罚情况

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21日对宁安市渤海镇上京酱业进行了立案调查。宁安市渤海镇上京酱业生产不合格渤海豆瓣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在核查过程中主动配合,多次对成品进行送样检验,保证产品合格后才恢复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宁市监处罚【2023】083号)。

附件:1批次不合格食品信息

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

附件

1批次不合格食品信息

序号

标称生产企业/进货来源名称

标称生产企业/进货来源地址

被抽样单位名称

被抽样单位地址

样品名称

生产/购进日期

不合格项目

标准值

检验结果

检验机构

1

宁安市渤海镇上京酱业

宁安市渤海镇振兴大街

宁安市万客隆生鲜超市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幸福里C区5号楼000112、000113号

渤海豆瓣酱

2023-5-18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1.0g/kg

3.51g/kg

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

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1

4.34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