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投诉有效期延至90天

新快报
2009-11-06 10:36:35

    新快报讯 (记者 陈琦钿 实习生 赵庆)昨日记者从省市旅游质监部门获悉:今年年底,广东将启用全国首个《旅游投诉处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届时,旅游投诉的有效期将由原来的60天延长至90天。

   目前全国试行的《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明确,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投诉有效期为60天,投诉有效期间从投诉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年底广东即将实施的《办法》,则将投诉有效期延长至90天。即从旅游合同结束之日起超过90天的,旅游质监部门可不予受理,有效期从游客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起计算。

   按照《办法》,旅游质监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有处理行动,被投诉人则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投诉处理机构应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对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载明处理过程和调解结果,调解不成的,投诉人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办法》明确,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旅行社中止履行旅游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滞留,需要及时支付实际发生的交通、食宿或返程费用。如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投诉人与旅行社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作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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