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百姓起诉腐败的权利

经济参考报
2011-02-09 10:22:21

    □小石子

   国家预防腐败局28日公布《2011年工作要点》,《要点》中首次提出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预防腐败”。

   要让社会力量参与反腐,公民公益诉讼制度不可或缺。公益诉讼是指一定的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其参与诉讼的主体与诉讼内容不一定有直接利害关系。

   目前,西方法治国家中的许多国家如英国、美国、德国等都建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并且日趋成熟和完善。比如在意大利,一位市长因私动用公车送外出旅游的妻子到港口,被意大利消费者协会联合会告上法庭,市长被法庭以“侵吞公款”罪判6个月监禁。在日本,一位市长以“恳谈会”名义宴请其他官员,结果一普通居民认为市长的招待费用过高、违反法律,对市长提起行政诉讼,最后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判令那位市长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给付市财政32.8万余日元。

   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有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但对各种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社会团体和公民又缺少有效的司法途径———现行《行政诉讼法》只在第十条和第六十四条中粗略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诉讼职能,却未涉及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作为诉讼主体的问题,以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缺乏更有效、更广泛的保护和救济手段。即使起诉,通常也会被法院以无直接利害关系、法无明文规定为由而不予受理或判决败诉。比如,一个政府机关超标准购置车辆,某公民认为其违法而起诉至法院,一般法院会以“非利害关系人”而不予立案。

   在以往,公众面对各类看得见的腐败,以及各种腐败“潜规则”,除了效果有限的举报权之外,没有更有效的手段参与反腐,除了“骂娘”、“发牢骚”之外,别无他法。所以,公民监督的不健全,只能助长各种腐败行为的嚣张和泛滥,让一些腐败分子一边挥霍纳税人的钱,一边挑衅公众———“我腐败,谁奈我何?”

   既然国家预防腐败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反腐,不能局限于举报,更重要的是赋予公民诉讼权,谁若腐败,公民可以以公民名义随时随地控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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