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夫妻“互查”不如完善救济机制

经济参考报
2011-02-09 10:22:54

    □吴学安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近日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立法规定,夫妻一方持结婚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可以申请查询另一方的住房等财产状况。有关法律专家表示,此举有利于保护处于婚姻关系弱势一方特别是妇女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可能会影响夫妻互信,法规面临的执行难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法律源于生活,更重要的是法律要适应现实生活。尽管授权夫妻双方“互查财产”有一定的现实基础,但围绕夫妻“互查财产权”正当性争议的焦点还在于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博弈,以及实现“互查财产权”可行性的前提保障。一方面,男女双方结合为夫妻,并不代表个人隐私的完全共享。个人财产作为隐私的一部分,若将查对方的财产合法化,势必等同于将侵犯隐私合法化。另一方面,在查询财产的技术层面上,一部地方法规难以覆盖异地财产查询,难以完全查清复杂的事实真相。夫妻任何一方如缺乏健全的自我保护意识,事到临头才想起行使“互查财产权”,在实践中定难完全如愿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设置合理的夫妻财产制度,无论是对夫妻个人、家庭和社会利益来说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或许授予夫妻双方互查财产状况的立法初衷,正是应时代发展和社会需求而产生的。依照现行民事诉讼等法律,夫妻双方均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但因为法院事务繁忙,很少有时间能帮助当事人调查取证。因此要满足夫妻在离婚诉讼时期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迫切需要的并非是“互查财产”这样的常态措施,而是应通过完善诉讼权利来获得。一方面要通过完善立法的方式,让“夫妻互查财产”成为具备法律效力的条款。另一方面则要寄希望于司法机关,从保护弱势一方出发,对公民个人无法查询到的财产信息,法院应当出面查实,以防止家庭财产分割不利于受损害的一方。

   假如夫妻互查财产,仅仅收获一个“立法的本意是好的”,而无法在现实层面给予受伤害一方维权以真正帮助的话,那么,“允许妻子查丈夫财产”的地方立法无疑有画蛇添足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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