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孤儿作品”可以先使用后付费

中国新闻出版报
2013-01-22 10:28:24

   在信息技术与文化融合加速的时代,使用作品成为普遍与必然。然而,对那些难以确定或无法找到权利人的作品该如何授权,当作品的权利人主张权利时,如何找到公平和恰当的补偿办法?2012年10月底,欧盟正式公布了《“孤儿作品”指令》,明确了“孤儿作品”可以先使用后付费。我国可否借鉴这种模式?针对以上问题,《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采访了业界相关人士,了解了他们对此项指令的解读。

    适用主体特殊

    针对公共服务机构

   “孤儿作品”通常是指那些理论上享有版权,但实际上难以找到版权所有者或相关权利人的作品。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孤儿作品”的最终版权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并未就“孤儿作品”专门立法,但《著作权法》中有所体现,如第19条第一款,版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著作财产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第二款,版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财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2012年国家版权局起草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规定使用“孤儿作品”除了要求使用者尽力查找权利人无果,还要求在使用前向有关部门提存使用费。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魏红认为,欧盟此次颁布的指令所作出的规定,使欧盟国家在解决“孤儿作品”版权问题上有所依据,而通篇解读来看,在实施方面原则上还是没有离开“努力地寻找”和“合理的补偿”两个层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吴汉东认为该指令所确定的“孤儿作品”使用制度不同于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国版权法中确定的“孤儿作品”使用制度,多数国家的“孤儿作品”制度适用于所有经勤奋寻找仍然无法确定著作权人的作品,对使用人也没有特殊的要求,相比之下,该指令的适用主体特殊,适用作品范围特定,主要是针对公共图书馆、教育机构、档案、电影或声音制品保存机构、公共服务广播机构等,使用者在经过勤勉寻找后未找到作品权利人时,可以合理使用“孤儿作品”,一旦作品权利人复出,再给予适当的补偿。

   根据此项指令第6条第五款的规定,公共图书馆和档案馆可先使用“孤儿作品”,在著作权人提出终止“孤儿作品”资格后,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吴汉东认为这样的规定降低了公共图书馆和档案馆使用“孤儿作品”的成本,对我国“孤儿作品”立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他说,公共图书馆和档案馆在收集、保存和提供知识方面发挥了独一无二的作用,例如国家图书馆就有67万件民国的馆藏作品,只要这些作品的作者是在1963年以后去世的,其作品就仍在保护期内,如果因难以找到这些著作权人就不能复制或使用这些作品,将是人类宝贵文化遗产的损失。

    “孤儿作品”数字化

    需建制管理

   谈及“孤儿作品”的数字化运用,吴汉东认为可分两种:第一种是公共图书馆和档案馆对馆藏“孤儿作品”的数字化。由于公共图书馆与档案馆履行着保存知识与传承文化的公共职能,而知识与文化的载体就是它们的馆藏文献,公共图书馆和档案馆为履行公共职能,必然需要对馆藏文献进行复制。目前复制的方式有数字化复制与非数字化复制。非数字化复制要求公共图书馆和档案馆有相应的存储场所、较高的保存条件,且不便于查找,而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数字化复制解决。在版权和邻接权常设委员会展开的关于“图书馆与档案馆著作权例外与限制”议题的讨论中,非洲国家提出应当赋予公共图书馆和档案馆为保存作品的目的,数字化复制作品的例外。该提案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支持。所以,允许公共图书馆和档案馆对馆藏作品进行数字化复制将成为一种趋势。第二种是公共图书馆和档案馆对非馆藏“孤儿作品”的数字化与其他使用人对“孤儿作品”的数字化。“孤儿作品”并不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既然它受《著作权法》保护,数字化复制应当经著作权人同意,除非有法律的特别规定。

   魏红认为有必要在我国的版权法律法规中进一步明确“孤儿作品”的使用规范和管理办法。应明确“孤儿作品”谁来管、怎样管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就“孤儿作品”的认定程序,对权利人复出等情况的“孤儿作品”的使用、其责任的承担和合理的补偿,对孤儿作品的管理等进行规范和研究。她建议可以将“孤儿作品”的管理委托给有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的事业性机构,同时建立由版权官员、学者、专家组成的著作权争议审议协调仲裁委员会,解决在作品授权和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平衡版权权利人、使用者、传播者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以充分尊重包括“孤儿作品”在内的所有作品的版权和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权益,努力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推动公益和公共服务事业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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