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追责

南方日报
2013-01-29 16:30:23

   寄望于明星自律以规避虚假广告代言的出现,是一件很难实现的事情,只有把“虚假代言”纳入到消费者受损追责的范围内,让明星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到相应处罚,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杜绝虚假代言频出。

   “家有儿女,常备优卡丹”,一句人们耳熟能详的广告语,让宋丹丹深陷“代言门”事件。而自优卡丹被爆有损儿童肝肾后,舆论在谴责药厂不负责任的同时,再次将焦点聚集在明星代言广告的责任问题上。

   事件曝光后,宋丹丹发布微博称:“惊闻我代言的优卡丹对儿童健康有害,当初接此药物广告,我及经纪公司的态度都慎之又慎,因此对厂家及药监部门的审批作了详尽的审查。假如今天网上爆料属实,我将诚恳地通过媒体站出来道歉。”宋丹丹还称,“由于个人无法确切了解及掌握药品质量,今后无论是否有药监部门的审批资格,我都将不会再代言任何药品类广告!”

   在众多明星代言人中,当面对所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时,宋丹丹的态度算是比较诚恳的。此前,三鹿奶粉事件让其代言人邓婕、倪萍受到了网友的炮轰,认为她们为毒奶粉做广告,应该担责。但邓婕的态度是坚持不道歉、不退费。

   而在“毒胶囊”事件中,自称“受害者”的修正药业,在舆论口诛笔伐下,最终招架不住,对事件作出道歉。修正药业的明星代言阵容之豪华,足可以组建大半支足球队。然而,当舆论呼吁这些代言的明星们也应该给公众一个说法时,十分遗憾,众明星却集体噤声。

   三鹿奶粉事件、“毒胶囊”事件中明星代言人的表现,只是一个缩影。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明星和公众人物,被指代言虚假广告――利用自身影响力,大发“不义之财”。但由于没有相关硬性法律法规,尽管舆论汹汹,明星代言人自“岿然不动”。甚至“东窗事发”后,不要说追责,就连声道歉都难以听到。

   或许,明星们会觉得自己很冤枉:“我怎么知道产品是有问题的。”事实上,也确实出现了一种为明星代言人辩护的声音。辩护者称,明星也是凡人,并不具备更强的鉴别、审查和监督能力。况且,明星在代言时,产品本身具备国家质检机构核发的合格证书,并未出现什么质量问题,那么作为仅仅参与代言的明星来说,就不该为此负责。相反,人们应声讨的是那些制药企业和监管者本身,而不是将责任归咎于明星。

   然而,这种辩护之词却有强词夺理之嫌。对于问题产品,监管部门当然要负主要的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但作为社会公众人物,明星本该谨言慎行,对产品代言“三思而后行”。可是,在现实巨额经济利益的诱惑下,不少明星的责任感顷刻间土崩瓦解:不管什么产品、有无经过自己的使用和验证,某些明星都敢代言。如此一来,明星成为了虚假广告的代言人,诱导了消费者购买问题产品。对于这部分责任,法律理当做出明文规定,而不能再保持空白。

   明星代言,是以自己的公共形象为商品担保,若是免费代言,商品出了问题,连累了明星确乎有些冤;但是,一旦这种代言属于有偿性质,代言人自然要为其后果负责。以修正药业的豪华明星代言阵容为例,参与其中的明星们,都在代言中拿到了堪称天价的广告费。通过代言,明星可以由此获得颇丰的利润,那么,为何一旦所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特别是像“毒胶囊”这种非常恶劣的问题药品,明星就可以用自己没有审查能力来推卸责任?

   很显然,寄望于明星自律以规避虚假广告代言的出现,是一件很难实现的事情,只有把“虚假代言”纳入到消费者受损追责的范围内,让明星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到相应处罚,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杜绝虚假代言频出。

   事实上,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特别是问题食品和药品的广告,究竟需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为我们做出了示范,明星代言都要受到法律明文的约束,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则要受到法律的追责。如在英国,负责电视广告监管的“独立电视委员会”对医药广告文字的规定有36条50多款;在台湾,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如推荐人的陈述不实或并未真正使用过该产品,而向消费者伪称使用过该产品且效果显著,将构成台湾所谓“公平交易法”的虚假广告行为,不但要受到处罚,消费者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赵兵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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