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艺术品价值再思考文交所“权益拆分”模式

中国文化报
2013-02-16 16:11:45

    简燕宽

   近日,证监会官网发布公告,称全国36个省区市中已有16个通过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验收,清理整顿交易所的工作已基本完成。而另一方面,颇有意味的是另一则相关的消息:迄今没有出台份额清退方案的天津文交所修订了《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这意味着艺术品份额交易模式仍将继续,不过可能转变成协议转让交易模式。文交所的“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亦即所谓的“权益拆分”模式经历了2009年遍地开花的全国开局,以及随后的市场剧烈震荡,到2011年末被国务院连发38号文与49号文明令禁止、陷入困境,到2012年全年在媒体上不绝于耳的投资者维权博弈、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文交所转型模式自寻出路,到如今的基本上尘埃落定。文交所这3年来可谓一波三折、沸沸扬扬。

   有关文交所的讨论,伴随着市场、媒体、学界对“艺术品”这一标的物的“份额化交易”模式的追捧或者争议,从其诞生开始就没有停止过。其核心的问题还是在于:作为标的物的“艺术品”与市场模式“类证券化”的交易之间关系——二者能否对接,为什么要对接,以及如何对接的问题。这还是需要回到“艺术品”的独特属性那里,也就是说,从艺术品在艺术领域中的美学价值,投入市场之后衍生出来的商品价值展开讨论。这里可以作出的基本判断是文交所这一类证券化交易的模式已经超出了艺术品在一、二级市场上的“交换价值”,而在艺术品的“象征价值”上大做文章。

   将艺术品类比货币的演进史,可以将这个问题说明得更加清楚。尽管二者的属性并不一样,但是在一般价值层面却有一定的相似性。艺术品虽然并不存在这一演进史,不过人们对它的价值模式观念有不同的分化,这些不同的价值模式是混合在一起的。理清艺术品的三重价值,将对思考这一问题有很大的帮助。

   首先,艺术品的“实用价值”是艺术品的美学价值。如同货币的初始形态,美学价值是艺术品能够成为艺术品的基本价值。

   其次,艺术品的“交换价值”是艺术品进入市场流通之后所衍生出来的。在市场化之后,艺术品就显示出其作为商品的“交换价值”,这就不一定和艺术品的“实用价值”相一致了。交换价值是市场关注的重点,不过到底还是依托于艺术品的美学价值,否则也只是无源之水。

   最后,艺术品的“象征价值”是艺术品衍生出来的、在自身之外的价值体系。前两种价值模式都最终涉及艺术品本身,尽管价值不一定与艺术品本身相对等。但在“象征价值”层面,所涉及的只是艺术品的“象征”意义。这非常之诱人,同时又充满了危险,因为剥离了实物和实体之后,价值可能膨胀成非常巨大的幻象。其实,文交所已经违背了艺术品投资周期长的特点,因为历年的艺术品市场的数据表明,艺术品由于流动性差的特点,市场的买卖双方往往难以匹配,需要相关的周期作为某种对冲,从而降低交易成本。艺术品的投资周期往往需要长达十几年甚至以上,才可能有跨越式的回报。不到一年之间从上涨十几倍到下滑一半以上,这一涨跌幅度对于一件艺术品的投资周期来说是不可想象的。在份额化交易模式中,价值成为了远离艺术品的一个遥远幻象,又骤然幻灭。这就是文交所的份额化交易模式所经历的一切。

   不过,就文交所的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来说,无论如何,它最初的设计意图至少有两点是值得肯定的:一是将艺术品大众化;二是带动文化产业与金融资本相结合。但就其实际结果来看,它一方面未能实现艺术品美学价值的普及,最后我们只能看到被套牢的中小投资者疲于奔命的维权追讨;另一方面其被腰斩的收局证明了它目前仍未能引领艺术市场以一种创新模式发展。也许,症结还是在于对艺术品以及艺术市场属性的思考:艺术品能否像货币一样化为一种信用的契约关系,从而变成仅仅只是走势指数的一连串的数字。

    (作者单位系包商银行首席文化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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