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下发《关于实行电视纪录片题材公告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从2013年开始,各电视台制作或引进纪录片,需向国家广电总局上报。该《通知》在业内引起巨大反响,被许多媒体解读为纪录片也将遭遇“审查”。对此,广电总局宣传管理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纪录片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说法是对电视纪录片题材公告制度的误读。
《通知》原文显示,国家广电总局自2013年起实行电视纪录片题材公告制度,汇总全国电视纪录片创作生产、中外合拍、引进境外电视纪录片(含素材)等题材信息,向社会公告。
此消息一出,绝大部分媒体的解读是,这是否意味着电视纪录片也将遭遇“审查”,像电视剧拍摄需备案公示一样,需先通过广电总局的报送公告程序后才可拍摄?
针对疑问,广电总局宣传管理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纪录片网记者采访时指出,这一说法是对电视纪录片题材公告制度的误读,题材公告不是题材审批,公告是对制作机构拍摄选题的汇总发布,与是否许可拍摄没有直接关联。
这位负责人表示,题材公告是实现信息共享的一项服务性措施。目前我国纪录片产业刚刚起步,缺乏行业信息交流,电视纪录片创作同一题材多家拍摄,因重复雷同而无法播出、积压在库,造成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浪费。实施题材公告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在于汇总公布电视纪录片拍摄的相关信息,帮助关心和从事电视纪录片创作生产的人们,全面了解当前电视纪录片题材、作品、人才等方面的情况,准确判断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需求和生产、营销与传播状况,避免盲目创作造成损失。
此外,题材公告有利于进行资源整合。通过将全国电视纪录片题材信息收集起来,以政府部门公告的形式定期发布,可以发挥信息形成的洼地效应,汇聚资本、人才、市场等纪录片产业发展要素,促进题材与人才、资本的有效结合,有利于纪录片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文章来源: 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