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毁于建设现象亟须遏制

湖北日报
2013-03-04 16:40:29

    贺成 钱夙伟

   国家住建部和国家文物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对一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文化遗产不力的问题,给予通报批评。强调要下大力保护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好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等。(3月3日新华网)

   文化遗产是文化的浓缩、历史的见证,而且不可再生。在城市改造和建设中,保护好不可移动文物,不仅是一种怀旧、一种珍惜,更是体现城市文化个性的必然要求。然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去年在检查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中发现,近30年来,全国已消失了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一半以上是毁于各类建设活动。有的地方著名的历史文化街区,在“翻修一新”中虽然街巷还在,可里面的建筑全是新的,变成了假文物。这种情形,委实令人痛惜!

   去年,武汉市为防止此类现象,曾出台了《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规定凡擅自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等,最高可罚款50万元。有人说,这种处罚太轻了。但笔者以为,这表明了地方立法机构对于遏制破坏文物现象的一种鲜明态度。

   综观以往对文化遗产保护不力的现象不难发现,其根子还是在于一些地方政府缺乏这样的鲜明态度。事实上,文化遗产保护不仅仅是一个文化命题,更是一个社会命题;不仅仅是文物部门的职责,也是整个政府的职责。

   有效地遏制毁损文化遗产的现象,必须进一步加大保护与惩治的双重力度。一方面,搞城市改造和建设,一开始就要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顶层设计,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审批关,严防不可移动文物被拆毁。另一方面,对破坏文化遗产者,除罚款外还要让其承担巨额赔偿责任,以大大提高违法成本,使之不敢破坏文化遗产。再者,应按刑法有关规定,对犯故意损毁文物罪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文化遗产保护取得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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