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文物为何“拦不住”

中国文化报
2013-04-02 10:52:25

    张隐曜

   这几年,文物遭破坏的新闻不时见诸媒体,地产开发商们往往是“主角”。有鉴于此,“大型建设工程须经考古勘探”作为一项规定,被各地推广开来,但实际效果却让人无法乐观。眼下,《南京六朝墓葬群被毁,系万科明知故犯或被罚50万》的消息,又闯入了公众的眼帘。

   在既定的程序面前,万科何以肆无忌惮?“或被罚50万元”——这条新闻的标题内容其实已经给出了答案。不难推想,对于财大气粗的开发商而言,一旦为保护文物停工所付出的成本大于50万元的罚款,必定不会停下轰鸣的挖掘机。

   在南京,开发商破坏文物的“著名案例”,还有“张治中公馆被拆除变豪宅”。当时,开发商仅被罚25万元,公众对此愤愤不平。然而,提高罚款数额就能遏制开发商破坏文物的冲动吗?恐怕未必。

   有学者指出,香港对文物破坏的罚款只有几万块,但他们将文物破坏视为一种刑事罪行,还有可能入狱一年。在牢狱惩罚面前,再有钱的开发商,恐怕也会掂量掂量。事实上,我国已有“故意损毁文物罪”。《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从现实来看,一些地方公安、司法机关在对文物犯罪的立案和定罪量刑上认识不同、标准不一,存在对文物犯罪案件立案不送、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等现象,故宫博物院院长单霁翔因而呼吁出台新的文物犯罪司法解释。

   在尚未获得立法回应的当下,不妨试试专家学者们的其他建议。比如设立国家文物保护地方督察部门,提高对文物破坏的监督查处力度。再则,提高文物部门的行政地位,以实现权力纠错和制衡,减少地方职能部门对开发商或直接或间接的纵容。

   文物保护,拖延不得。政府部门要有紧迫感,俯下身来倾听民意,担起责任。否则恐成“历史的罪人”,更是有损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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