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向龙/文
近年来,葡萄酒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大众餐桌上。然而,问题也随之而来,进口廉价酒在国内以高价售出、年份酒造假、“三精一水”勾兑现象等,让国内葡萄酒行业遭遇了信任危机。7月1日,由工信部制定的《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正式实施。该规范主要从葡萄酒企业规模、原料保障、工艺与设备与质量安全等方面对行业作出了严格规定,旨在引导葡萄酒行业健康发展。
新规提高行业门槛
据了解,2005年我国开始下调葡萄酒进口关税,进口瓶装葡萄酒关税由43%降到14%,进口散装葡萄酒关税更是下降到10%。也正是自那时开始,中国红酒市场的消费量开始骤增。
据中国酒业协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国内进口波尔多葡萄酒总量同比上涨91%,达到4360万升,位居全球出口市场总量第一;2012年一季度葡萄酒进口9.9万千升,同比增长11.1%;同期国内葡萄酒产量27.2万千升,同比仅增长6.8%。
正是由于中国红酒市场的成长性非常看好,很多不具规模实力的中小企业开始打起了红酒的主意,灌装酒等现象纷纷出现,给中国葡萄酒市场带来混乱。
以“拉菲”为例,年产24万瓶的拉菲,每年进入到中国市场的约5万瓶,而2011年中国却能消费了近200万瓶,几乎是拉菲10年的总产量。此前拉菲集团在中国负责品牌维权的相关律师表示,对中国假拉菲的知识产权维权诉讼迄今只有3例,而中国侵权企业实际上超过百家,在追踪上存在困难。
而《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的实施,将减少国内灌装酒对葡萄酒终端市场的干扰。“有必要做生产规模的限定,就葡萄酒行业的现状而言,1000吨的规模是能初步使用小型机器生产的一个规模。”中国酒业协会葡萄酒分会秘书长王祖明表示,《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有利于肃清不规范市场,尤其是对以购入葡萄酒原酒包括进口葡萄酒原酒为原料生产葡萄酒企业的最低产能做了限制,减少了罐装酒对终端市场的干扰。
在工信部发布的《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前言中可以看到,制定准入条件是为了加强葡萄酒生产加工行业管理,规范行业投资行为,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合理布局,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葡萄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在企业规模上:《准入条件》明确,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生产葡萄酒产品(不包括葡萄酒原酒)的新建企业(项目),其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1000千升。新建葡萄酒原酒生产企业(项目),其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3000千升。以购入葡萄酒原酒(包括进口葡萄酒原酒)为原料生产葡萄酒产品的新建和改扩建企业(项目),其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2000千升。新建酒庄酒生产企业(项目)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75千升。
在原料保障上:《准入条件》明确,葡萄酒企业(项目)的原料保障能力应不低于生产能力的50%。其中,葡萄酒原酒及特种葡萄酒生产企业(项目)原料保障能力应不低于其生产能力的70%;酒庄酒生产企业自有的酿酒葡萄原料保障能力应不低于其生产能力的70%。
此外,《准入条件》还在工艺与设备、质量安全、节能降耗与环境保护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工艺与设备上: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提高葡萄酒品质;并根据生产需要配备原料处理、发酵、澄清、贮酒、冷处理、灌装等葡萄酒生产设备以及废水处理设施;配备满足生产和质量控制要求的检验设备。
质量安全上: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并做好相关记录;鼓励企业建立并运行诚信管理体系,提高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对其产品进行检验,检验记录至少保存2年;加快建立和实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实现从原辅料到产品全过程的可追溯性。
红酒市场洗牌在即
据了解,目前国内有不少中小葡萄酒灌装厂规模仅有100〜200千升,为了降低成本,通过大包装进口葡萄酒到国内、再灌装销售,导致了国内葡萄酒的品质较差,严重影响了整体行业的发展。
王祖明表示,新规定对葡萄酒企业自有原料比例提出了明确要求,将对中小葡萄酒企业造成一定的冲击。“个别企业追求短期利益,打造神话式生产。前一年刚在某产区建成葡萄园,第二年就宣布葡萄酒产量上万吨。如果遇上好气候时,不是无可能。但更多时候,葡萄的生产无论是质量还是数量都存在不稳定性。葡萄酒生产不是一个速成行业,国外的酒庄园是通过几代建立起来的。”
他同时指出,《准入条件》的实施让国内酒类龙头企业有可能借此获得进一步发展的机会。“葡萄酒企业一般通过两个方面来确保原料保障能力,一是采取自己种植,并在吸收其他国产葡萄酒原料的基础上进行加工。另一方面,通过正常的进口渠道保证稳定的供应量。”他介绍,目前我国酿酒葡萄种植面积共约7.3万多公顷,其中约65%掌握在张裕、长城等少数几家企业手中,其他中小葡萄酒企业很难拥有足够的原料供应基地,未来的葡萄酒市场会出现“强者愈强”的局面。这也有利于行业产品品质提升和消费者信心的培育。
尚需相关配套措施
虽然业界一致看好,但也有专家认为《准入条件》需要逐步完善,并需要建立相关配套措施一起来共同促进葡萄酒行业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首先,缺乏配套实施细则。以企业规模要求为例,要求“新建酒庄酒生产企业(项目)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75千升”,可是,如何确定酒厂产能并无相关细则。其次,缺乏对原料的监管。目前,葡萄酒行业采用“公司+农户”的发展模式,部分农户为追求产量而忽视质量,与公司追求品质的矛盾将继续长期存在。最后,缺乏对已建立企业的退出机制。《准入条件》主要适用于新建企业(项目),而对于已经建成的但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并未起到约束作用。
由于以上问题的存在,被市场上广为关注的“年份酒”也很难得到解决。事实上,葡萄酒造假现象不仅仅局限于年份造假上,概念造假、成分造假等问题都需要更多规范性的制度予以解决。在已有的标准、法规下,单纯在企业规模上增加限制,并不能起到很好的行业规范作用。业内人士表示,“年份酒”造假等现象给大型企业造成很大困扰,而《准入条件》仍很难使相关问题得到解决。
此外,要规范葡萄酒市场,还需建立酒交易平台以治理市场上一些价格乱象。一些经销商利用消费者葡萄酒知识缺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哄抬价格欺骗消费者,如果建立了相关酒类交易平台,将促进国内外葡萄酒价格更加透明。
《消费指南》2012年7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