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快建设食品追溯系统
据中国政府网4月16日消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我国将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重点加快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肉类、蔬菜、酒类、保健食品电子追溯系统建设。
根据《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我国将强化食品安全考核评价,把信息通报、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处理等列入对监管部门履职情况考核的内容。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严打食品安全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3日发布司法解释,要求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从严量刑,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近年来,食品安全犯罪的方式不断创新、手段更趋隐蔽,犯罪案件性质认定难度越来越大。还有的通过互联网、快递来销售,逃避一些行政部门的监管。同时,这类犯罪的团伙性、链条性特征明显,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意识不断增强。针对这些问题,司法解释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编织了严密的刑事法网。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计22条,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有效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国家质检总局正着手建立覆盖全国范围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并以乳制品、酒类和其他预包装食品等为重点,完善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平台。
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平台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整合归集产品的基础信息、标准信息、质量追溯信息与监督抽查记录等信息,探索建立信息化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去年,国家质检总局以乳制品为重点领域,完成了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平台的试点建设工作。今年将由乳制品扩展到农资、建材和消费类产品。依托收集的质量信用信息,国家质检总局下一步将建立质量信用信息公开制度。
目前,国家质检总局正致力加强与金融、公安、商务、工商等部门的合作,推动在招投标管理、国有企业考核评价、融资授信等方面共享质量信用信息,并鼓励中央企业、省属重点企业试点发布企业质量信息报告。为了加快推进物联网技术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应用,国家质检总局还将做好国家重点食品(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在乳制品、白酒、大米、面粉、食用油、进口葡萄酒以及化肥等企业试点推进。
我国对进口水产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
为加强和规范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管理,我国自5月1日起对进口水产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
自5月1日起(以进口水产品随附检验检疫证书签发日期为准),进口水产品须来自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水产品进行查验,确保其来自获得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卫生条件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前不久公布了首批获准注册的进口水产品境外生产企业名单。相关信息可从国家认监委网站上查询。
机动车强制报废新规实施
5月1日,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正式实施。私家车15年强制报废年限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车辆实际的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
新规规定,非营运的小、微型客车和大型轿车,不再有使用15年年限的限制,改为按行驶里程计算,其中,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在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后,将实行引导报废。但引导报废不是强制报废,只要车辆按时参加审验合格,在年检时各项安全性能达标及排放符合标准,能够满足车辆检验标准,依然可以继续上路行驶。
新规规定,在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连续3个检验周期并不是指连续3年不审车,不同型号的机动车年检周期不一样。按照规定,私家车6年之内两年一审,6年到15年是一年一审,15年以上是半年一审;营运车辆5年之内一年一审;3个周期不审的,就在系统内自动注销。
北京市开展食品标签百日专项整治活动
北京市将在5〜8月期间对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标签百日专项整治活动,着力整治在“如实标注”和“规范标注”两大方面存在的问题。
据介绍,“如实标注”主要包括真实属性、生产日期、营养标签等8个方面。例如:单一原料产品也要标注“配料表”;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上除法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如实标明委托双方的名称、委托关系、地址、联系方式和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等事项;“生产日期(制造日期)”和“保质期”的标注必须真实、清晰、醒目,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等。“规范标注”主要包括配料表、净含量等5个方面。例如:食品标签内容中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添加剂名称要严格按照GB2760-2011《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通用名和标准名称进行标注,如“阿斯巴甜”必须标注“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消费指南》2013年5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