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认为商家没有按合同约定供货,北京市民陶某将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具建材广场及经营商季某告上法庭。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季某退还陶某7万元货款,美凯龙公司负连带责任的判决。
2011年6月11日,为结婚装修,陶某在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具建材广场内的益高专卖订购了7.01万元卫浴产品,并向季某支付了全款。美凯龙公司在陶某与季某签订的销售合同中加盖“北京红星美凯龙售后服务专用章”。合同签订后,季某一直未向陶某供货。
后陶某起诉到一审法院称,鉴于婚期临近,我无奈另行购买了相关产品。同时电话联系要求季某尽快退还全部款项,但该笔款项至今未予退还。故要求季某、美凯龙公司退还7万元货款。
一审法院判决后,美凯龙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