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北京一家机电公司为一小区安装空调。由于购置的软管上有砂眼,导致多户业主在空调试水过程中因软管漏水蒙受损失。机电公司在赔偿损失并重新更换全部软管后,将软管的销售者和生产者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近20万元。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近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机电公司起诉称,2009年公司承揽了顺义一小区的中央空调工程,并负责入户安装。为此,公司从洪先生个体经营的阀门销售中心购买了近3000根波纹软管,将这些软管安装到了各楼住户的空调中。但是,就在开发商将楼房交付给业主后,2010年6月,空调试水时,因软管上有砂眼,众多住户家中跑水,导致各住户财产不同程度受损。为了避免更多住户财产受到损失,公司将所有已安装的软管拆下,并更换了其他品牌的软管,支付人工费11万余元。对于因跑水造成的各住户损失,经协商及诉讼,公司共计赔偿住户损失47000余元。
机电公司依据《产品质量法》之规定,起诉要求软管销售者洪先生退还购买软管货款3万余元,并要求生产该软管的金属管厂的个体业主金先生与洪先生连带对公司支付给业主的财产损失47000余元进行赔偿,并赔偿人工费11万余元。
销售者洪先生答辩称,自己是销售方,产品质量与其无关,不同意赔偿损失。
生产者金先生答辩称,无法确定出现问题的软管是自己生产的,即便是,只有18户出现问题,不代表所有软管都存在问题。同时,他认为问题是出现在第二个供暖季,而不是第一个供暖季,施工中混入杂物或操作不当都可能引发漏水。此外,他还认为,试水时应该通知业主在场,发现及时就不会造成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电公司购买的波纹管,经过鉴定及勘验,确认部分产品存在材质不合格,表明有砂眼缺陷。金先生不能证明该缺陷是销售者或使用不当所致,故法院认定该缺陷系生产者责任所致,应予赔偿。但由于机电公司提供的《赔偿协议》中,其不是相对方,也不能证明公司已支付给业主赔偿款,故机电公司此部分损失,证据不足,法院未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洪先生退还机电公司购货款32000余元,金先生赔偿机电公司人工费及因诉讼达成的赔偿款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3万余元。
本案宣判后,双方尚未表示上诉。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