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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立彪:提高执法者素质是关键
2014-11-13 09:06:53 中国质量新闻网

    □ 胡立彪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说明中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

   法之必行,即法律的严格实施为什么难?因为法之施最终要施到人头上,法之执也是执在人手里,而世界上没有什么能比作为“社会关系总和”的人更复杂、更难对付的了,难是一定的。我们看到,在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都是法之未行的现实表现,归结起来,症结都是人出了问题。

   那么,就执法领域而言,人(即执法者)出了问题,根源在哪儿?一言以蔽之,是素质不高。这既包括作为人的基本素质,也包括作为执法者的专业素质。举例来说,个别执法人员特权思想严重,衙门作风尚存,唯我独尊,高高在上,不仅粗暴野蛮执法,甚至还会出现泄私愤或报复式执法。这些明显是个人基本素质低下的表现。而有的执法人员受利益驱动,在执法过程中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把执法当作一种创收手段;或者不能按照合理合法、客观公正的统一标准执行,而是以亲疏关系、人情关系为衡量尺度,滥用裁量权。这是专业素养不高的体现。

   执法者素质不高,一个浅层次的原因是行政机关选人用人渠道制度不健全,没有严格把好进人关,致使执法人员成分混杂,其政治、业务、道德等各方面素质都参差不齐。而更重要的深层次的原因,则是行政机关价值取向发生偏差,服务意识淡薄。前文提到的衙门作风,其实质就是服务意识的错位。另外,受社会上请客送礼托人情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影响,局部形成了管理秩序混乱的“议价行政”,这种恶性循环的执法环境也拉低了执法者素质。当然,对行政执法缺少应有的外部和内部监督,也使得低素质执法有恃无恐。

   质检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亦存在执法者素质不高的问题。既然法之不行是人的素质出了问题,而素质不高有着这样那样的原因,那么质检执法要做到法之必行,就要针对这些原因,拿出措施和办法,提高质检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第六部分专门讲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从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3个方面展开,为我们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指明了方向。

   具体来说,质检部门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首先要把好用人关口,既要完善准入制度和执法人员辞退办法,又要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强化执法人员培训教育,同时还要严格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考核制度,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其次要端正思想观念,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质检执法队伍;第三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质检执法监督机制,除了进一步加强党的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等来自质检外部的监督,更重要的还是要在质检系统内部监督上下功夫,及时发现和纠正质检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使质检执法活动全方位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轨道。《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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