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永远
2013年6月28日,A县安监局牵头联合县质监局等单位对A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A医院)进行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在检查中发现A医院在用的三台病床电梯未配备电梯司机,当场就使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下达(A)安监管责改(2013)1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A医院于10月5日前整改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逾期不整改或达不到要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现场参与检查的各个部门的执法人员(A县质监局1人)都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10月10日,A县安监局对A医院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A医院三台病床电梯仍在使用,没有配备电梯司机。A医院说明未按期整改的原因是:9月份有安排人员参加电梯司机培训考试,但参考人员未通过,现在培训机构还没有安排补考,未取得电梯司机作业人员资格证件,执法人员就现场复查情况制作了(A)安监管复查字(2013)21号整改复查意见书。后经A县安监局案审会讨论,认为电梯属特种设备,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此案超出其行政管辖范围,根据《安全生产法》第60条的规定,10月11日,A县安监局制作(A)安监管移字(2013)3号案件移送书将该案移送A县质监局,A县质监局执法人员签收。随后A县质监局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A医院承认未按上述指令书的要求按期进行整改。
在A县质监局案审会上,大家对本案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提出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A县安监局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无法律效力。因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8条的规定,以及《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第23条进一步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主体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文书格式也有法定形式,A县安监局没有法定职权,不能针对电梯未按规定配备司机下达指令书。
第二种观点认为,A县安监局下达的整改指令书有法律效力。根据《安全生产法》和A县安监局“三定”方案,A县安监局是全县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属于整个大安全生产管理的范围,本案A县安监局牵头组织多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正确履行了自己的法定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第60条的规定,本案A县安监局在整改复查发现A医院的安全问题未按要求整改,及时移送A县质监局管辖,也是其履行法定职责的体现。
第三种观点认为,A县安监局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是否有效,A县质监局应请示上级质监局和A县政府法制办,在得到他们的回复后再决定如何处理。
(作者单位:福建省建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4年1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