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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涉嫌无3C认证手机该由谁立案查处?
2014-08-14 16:41:16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陈永远

  2014年5月13日,A市质监局收到丁某对本市B公司的申诉举报信,反映B公司销售的儿童用手机没有通过3C认证,要求A市质监局立案查处并给予赔偿和奖励,举报信同时附有涉案产品手机照片3张和网络发货的物流快递单。5月14日,A市质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B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正在生产涉案产品手机,也未发现手机成品。从B公司经营场所悬挂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来看,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批发、零售,并无生产涉案产品手机的经营范围。同时,根据B公司出具的关于此次投诉举报的回复,回复中表明B公司销售的手机为网上代销模式经营,公司本身没有见过涉案产品实物,并不知道涉案产品有没有通过3C认证,确实有销售给丁某一台儿童用手机,但手机生产、发货均不是B公司所为,产品生产地在广州市,发货地在上海市。从丁某提供的手机网络发货的快递单也可以印证产品系从上海发货。

  执法人员对本案申诉举报该如何处理,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五十五条,B公司作为一家取得营业执照的销售公司,销售了涉嫌无3C认证的手机,A市质监局有法定职权对B公司销售的涉嫌无3C认证的手机进行立案查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按照该规定,对丁某举报B公司在淘宝网销售的手机涉嫌未取得3C认证的行为的查处不属于质监部门的法定职责,应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A市质监局应将该申诉举报材料移送A市工商局处理,并将移送处理情况告知丁某。

  第三种意见认为,查处生产和销售无3C认证的手机是质监部门的法定职责,网络交易是近些年才出现的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现场B公司又没有涉案产品实物,若A市质监局对本案立案查处起来会碰到有很多难题,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的涉嫌假冒伪劣产品案件查处“五不放过”原则(即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者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包庇、纵容、参与制假售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应将申诉举报材料移送涉案产品生产地广州市质监局处理,并将移送处理情况告知丁某。

  具体如何处理,请同仁发表意见。

  (作者单位:福建省建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4年6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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