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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电梯未定期检验如何处理?
2014-10-28 14:42: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印倩

  最近,某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的工作人员对某老旧小区一高层住宅楼的电梯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电梯的定期检验标志超期未检,且据了解该小区没有物业管理,也没有管理电梯的人员,实行的是业主自治。该局特监科将此情况欲移交稽查部门,该局内部就该案件如何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简称《特设法》)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移交稽查大队,适用《特设法》第八十四条进行查处。理由是:《特设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应据此由该电梯使用单位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因该小区没有物业管理,如果把所有业主作为案件的行政相对人,实际操作起来很困难。所以应主动联系该小区所在的街道、居委会等基层政府,组织协调全体业主确定1至2名业主作为代表,承担相应的查处工作。

  第二种观点认为:由特监科对该小区全体业主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适用《特设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再对小区全体业主给予处罚。理由是:《特设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安全技术规范里将检验分为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本案中很明显是电梯未经定期检验,并且《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解释如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的要求。按照规定,没有按规定及时申报检验,要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可见,电梯未经定期检验应适用第八十三条第(四)项,对该小区业主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根据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进行处罚。关于行政相对人的认定,与第一种意见相同。

  第三种观点认为:不应该适用《特设法》处理。理由是:《特设法》中有关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指的是单位而不是个人,而使用人为全体住户,产权也为广大业主所共有,不应该适用《特设法》相关规定。

  敬请各位同仁发表意见。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泰兴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4年9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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