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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办得对
2016-01-18 14:45:50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黄瑞发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9日,某县质监局对该县某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县某食品生产企业直接用于食品包装销售的食品塑料包装袋,没有标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某县质监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查明生产该食品塑料包装袋的企业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据此,某县质监局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县某食品生产企业改正,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该县某食品生产企业以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转食药监局为由,向市质监局申请行政复议。市质监局经过认真调查审理,认为某县质监局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适用准确,依法作出维持某县质监局对该县某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县某食品生产企业收到市质监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及时缴纳了罚款,对所有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塑料包装袋进行了整改。

    案情分析

   本案例是涉及到食品生产企业采购与使用的食品塑料包装袋,质监部门是否有权进行生产许可监督检查的问题?笔者认为质监部门是有权监督检查食品生产企业采购与使用的食品塑料包装袋生产许可情况的。理由为:

   一、质监部门不具有生产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随着国务院和各地方机构改革的到位,质监部门与食药监部门的职责分工已经明确,即原由质监部门负责的生产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调整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但仍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二、质监部门负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的“三定”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是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省、市、县质监部门是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三、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新《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应当遵守本法。”由此,食品相关产品是按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进行管理,质监部门具有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职责。

   四、直接用于食品包装的塑料包装袋属于国家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食品相关产品。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181号公告《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明确“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为国家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产品。2014年,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加强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监函【2014】4号),进一步明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是国家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即食品塑料包装袋必须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

   五、食品生产企业负有查验所采购的食品塑料包装袋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义务。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款明确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法》已明确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在采购时要查验食品相关产品的许可证,但该县某食品生产企业却未尽到相关义务,未查验采购与使用的食品塑料包装袋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

   六、该县某食品生产企业的行为已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县某食品生产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塑料包装袋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却未尽到应尽的查验义务,采购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塑料包装袋用于企业生产包装食品,已严重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规定,某县质监局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该县某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罚是依法有据,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随着新《食品安全法》的实施,质监部门负责的生产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划转食药监部门,但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职责是由质监部门负责的,并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因此,质监部门要敢于担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认真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5年11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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