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记者 雷玄
10月31日,30年《消法》理论创新成果总结会在北京举行。
从事消费维权工作后,笔者每天都会与一些消费案例打交道。
消费者在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常常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真让人觉得“清官难断家务事”。相比早几年,如今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敢于拿起维权武器维护正当权益,这应该是一个进步。
然而,我们也常常会看到:消费者们采取挂条幅、驾车巡游妨碍交通等做法,甚至与商家发生肢体接触等过激行为来解决纠纷。
历史上就出现过消费者怒砸大奔、马拉宝马、静坐示威、打着条幅要说法,堵着店门要尊严的“中国式”维权方式。
同样,在实际接触的一些消费者中,笔者极少会遇到理性维权的消费者。
有的消费者开口就侃侃而谈,当被问到产品质量、服务等重要维权要点时磕磕巴巴;有的当即给出维权建议或告知按法律属过度维权时,消费者便大呼“消费者是弱势群体”“只会为企业说话”,遇到稍微激动一些的消费者甚至还会开口大骂,最后维权工作不得不自此中断。当然,偶尔会遇到冷静的消费者,对法律依据和同类案例有深入了解,有理有据,争取权益时井井有条……之所以出现这些情况,主要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在遇到纠纷时,确实很难达成一致。
其中也存在消费者对维权认知的差异。一些消费者信奉着所谓“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处事原则,认为只要闹得凶,就会得到好的赔偿与解决,让维权行为走在违法边缘。
然而,这样的方式极易违反了《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危及到公共安全,行为人可能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新消法出台,一改此前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地位不对等,多少给了消费者维权的底气。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李国光在30年《消法》理论创新成果总结会介绍,深化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原则就是新《消法》的一大亮点。
当然,新消法的执行,靠的不仅仅是消费者自身,也需要组织化维权的力量,这种力量,来自政府部门,也来自消费者保护组织。
那么,在法律不断健全的今天,笔者认为,“中国式”维权方式是市场和消费者尚不成熟的表现。这样的维权方式,只能是一个过渡阶段,迟早要回到理性维权的道路上来。
同时,我们也应该承认,一部法律条文在实施过程中肯定会存在不少争议和盲点。比如说,新消法规定,小额商品最低赔500元,消费者买个质量差的牙刷找商家赔款,商家不赔,能怎么办?找法院起诉,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得先找专门机构对牙刷进行质量鉴定,付出不菲的鉴定费。
因为新消法只规定耐用商品质量才可以举证倒置,到法院起诉,请律师,跑法庭,耗时耗力又耗钱。这样算下来,就算拿到500元,也大大不值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曾说过,消费者权益法的立法改革不是结束,不是终点,恰恰相反这是新的起点。但愿,这也会是消费者“中国式维权”的一个终结点。
《中国质量万里行》2013年12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