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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胶纤维是以天然纤维素(浆粕)为基本原料,经纤维素黄酸酯溶液纺制而成的再生纤维素纤维。它是一类历史悠久、技术成熟、产量巨大、品种繁多、用途广泛的化学纤维。由于纤维素黄酸酯溶液的粘度很大,因而被命名为“粘胶”。粘胶遇酸后,纤维素又重新析出。根据这个原理,在十九世纪九十年代发展成为一种制备化学纤维的方法,这种纤维叫做“粘胶纤维”。粘胶纤维的工业化生产实现于二十纪初,在五、六十年代发展迅速。但八十年代后由于合成纤维的迅猛发展,粘胶纤维的产量比例相对下降。
2.制造方法
各种粘胶纤维,不论采用何种浆粕原料和生产设备,其制造的基本过程都是相同的,都必须经过粘胶的制备、粘胶在纺丝前的准备、纤维的成形、纤维的后处理四个过程。
3.用途
粘胶纤维不仅可以在数量上补充天然纤维之不足,而且在质量的某些方面优于天然纤维和合成纤维。它不仅可以作为衣着用料,而且在工业、医疗等方面都有着广泛的用途。
在民用方面,普通粘胶短纤维由于具有吸湿性好、容易染色、抗静电、较易于纺织加工等特性,可以与棉、毛、麻、丝混纺交织。此外,普通粘胶短纤维还广泛地用于无纺织物。普通粘胶长丝织物的质地轻薄、光滑、柔软,能染成鲜艳的色彩,适用于衣料、被面和装饰织物。变性的粘胶纤维和聚丙烯腈或聚乙烯醇复合的粘胶纤维,具有毛一样的手感和膨体特性,适用于制造西服、毛毯、地毯和装饰织物;具有扁平形状和粗糙手感的“稻草丝”和空心纤维,有比重小、覆盖力大和膨体特性,适用于编织女帽、提包及各种装饰用具。
粘胶纤维在工业方面的应用,主要是利用它具有强度高、耐热性好和能够进行化学改性等特性。粘胶帘子线在轮胎工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强力粘胶纤维还用于制造绳索、运输带及各种工业用织物,如帆布、塑料涂层织物等。用粘胶纤维制成的止血纤维、纱布、绷带及医用床单、被服等,在医疗卫生部门有着广泛的用途。
4.生产国家
粘胶纤维主要生产国家有: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独联体国家和中国等。
5.种类
根据纤维的结构和性能的不同,粘胶纤维可分为以下品种:
(1)普通粘胶纤维:包括长丝和短纤维;
(2)高湿模量类纤维:包括富强纤维、高湿模量纤维和高卷曲、高湿模量纤维;
(3)强力纤维:包括普通型强力纤维和超强力型纤维;
(4)特种纤维:指复合纤维、交联纤维、接枝纤维和阻燃纤维。
6.规格质量:
(1)长丝亦称人造丝,其规格有下列几种:75D/30F、120D/50F、120D/24F、250D/50F、75D/54F、100D/75F、75D/20F、120D/40F、120D/28F等;
(2)短纤维:
①棉型:俗称人造棉,规格为1.5D×38mm;
②毛型:俗称人造毛,规格为3D ×64mm、3D×55mm、3D×(76―114mm);
③从光泽分有:无光、半无光和有光三种;
④质量要求:棉型纤维长度应有良好的整齐度,严格控制超长纤维和倍长纤维。
7.性能指标
(1)主要性能:粘胶纤维的化学组成与棉纤维相似,性能接近棉纤维。但由于聚合度和结晶度较棉纤维低,分子中不但有大量羟基,而且存在较多的无定形区,因而粘胶纤维具有良好的吸湿性,容易染色,粘胶纤维湿态强度低,不耐水洗,尺寸稳定性差,它是化学纤维中比重最大的,又因其刚度小,弹性差,织物服用时不挺括,容易下垂。
粘胶纤维耐光性差,耐碱不耐酸,在室温下59%的硫酸即可溶解。
(2)主要性能指标:见表6―4―12。
表6-4-12纤维素纤维主要性能指标
项目
短纤维
长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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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强力
普通
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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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裂强度(g/D)
干态
湿态
2.5~3.1
1.4~2.0
3.6~4.2
2.7~3.3
1.7~2.3
0.8~1.2
3.4~5.2
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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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湿强度(%)
60~65
70~75
45~55
7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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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裂伸长率(%)
干态
湿态
16~22
21~29
19~24
21~29
18~24
24~35
7~15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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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恢复率(%)
(伸长3%时)
55~80
50~80
6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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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模量(g/D)
30~70
50~90
65~85
11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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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重(g/cm3)
标准回潮率(%)
耐热性
1.50~1.52
不熔化
1.50~1.52
13
不熔融
1.50~1.52
260-300℃开始变色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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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验方法:
按ZBW52002―87《进口粘胶、铜氨、乙酸丝检验规程》及SN/T0059―92《进口粘胶、富强短纤维检验规程》。
8.包装储运
(1)包装:筒装长丝采用纸箱装,箱内设固定架,防止筒之间互相碰撞磨擦。短纤维采用聚丙烯编织布包,机压包,捆扎牢固,适于长途运输;
(2)货物标记:标记清晰,批次清楚,便于储存装运和检验;
(3)贮存:分清批次,做好防火、防湿、防晒,确保商品不发生霉变。筒装长丝码放不宜过高。
9.对外订购注意事项:
(1)订购合同时品质条款适合国内生产需要。技术指标合理、确切、单位明确。
(2)商业结算重量应以公量为准。
(张滨利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