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