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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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许可证集中统一管理,避免重复编号、不规范编号、杜绝假号,经研究决定,工业产产品生许可证证书一律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编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办法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变。对其中九位阿拉伯数字编码中的前两位为产品类别编号,如:“13”为化工类产品,“16”为轻工类产品。对产品类别划分不清的,编号为“00”。
二、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根据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结论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汇总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录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编号。
三、为做好统一编号工作,请各有关单位于1999年8月15日以前将各产品的获证企业名录及编号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质发[1996]34号文件、[1997]18号文件及[1998]38号文件公布的三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结束发证产品及获证企业名录》中己公布的名录可以不再上报。
四、各有关单位未按期报送获证企业名录及编号的,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按国家局统一要求上报的申请发证材料单独编号,具体编号方法是将九位阿拉伯数字编号中的后四位(企业顺序编号)编为9字开头,如:“9001”、“9002”。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