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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技监质函[1999]16号 关于在机构调整过程中继续做好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
2004-06-01 00:00:00 www.aqsiq.gov.c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确保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国家对部分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实施了生产许可证管理。多年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提高产品质量,加强企业管理,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针对当前仍有一些单位在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状况,为加大质量工作力度,提高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效性,各地在部门职能调整过程中,应继续做好无证查处工作,具体意见如下:

   1、鉴于本次政府机构调整过程中,正常的换证工作进度受到影响,经研究决定,《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情况进度表(一九九八年度)》中,凡证书有效期为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内到期的,证书有效期一律延期至换发新证。无证查处工作继续按有关法规进行。

   2、《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情况进度表(一九九八年度)》中其他要求查处的产品,在其证书有效期内查处工作继续进行。

   3、由公安部负责发证的消防器材产品,换证工作已经结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1月28日公告了获证企业名单(见1月28日至30日中国质量报),查处工作自公告之日起开始。

   4、《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工作情况进度表(一九九九年度)》不再下发。

5、凡证书有效期延长的产品,在延长期内暂不办理补证。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司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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