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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岱岳启动液态奶生产日期标注查处工作
2007-01-04 08:44: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严格液态奶生产日期标注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07年1月1日起,明确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液态奶包装的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其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其生产日期应当标注为该产品的灌装日期。
   “早产奶”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乳制品行业的竞争秩序,同时也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为此,泰安岱岳质监局将国家总局公告立即送到辖区内相关企业,并将进一步加强对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巡查,严格按照国家总局公告规范乳制品行业生产加工行为,督促企业规范、依法生产,以促进乳制品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健康安全。据了解,泰安岱岳质监局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液态奶生产日期标注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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