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鲁光化工厂首次出口韩国和英国的两批共42吨、15620美元的工业用亚硝酸钠,经临沂检验检疫局认真查验确认后放行出口。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07年第70号公告,决定将124种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新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07年5月15日开始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管,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放行手续。其中,亚硝酸钠即属于目录范围内商品。
为了认真执行70号公告,确保出口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的安全,同时又不影响企业的正常出口,临沂检验检疫局在及时向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做好宣传的基础上,积极主动研究对策,并采取了如下措施:
企业在申报以上商品出口时,须书面声明是否用于人类食品加工或用于动物饲料加工用途。
明确局内职责分工。对声明用于食品、饲料及其原料,或没有明确声明的,由临沂检验检疫局卫动检科受理检验检疫;声明工业用途的则由机电化矿科受理查验确认或进行品质检验。
对声明工业用途的上述出口产品,查验时必须确认“工业用途,不用于食品、饲料和食品饲料添加剂”的原始合同、产品包装上用英文标明“工业用途,不用于食品、饲料和食品饲料添加剂”内容、生产批号、生产企业名称等,必要时拍照存查;对查验确认属实、检验检疫监管要求为R/S的,免于品质检验直接放行,免收品质检验费;对检验类别为非R或S的,按规定实施品质检验。
由于宣传及时,措施到位,检企双方密切配合,保证了有关产品的及时正常出口。(《中国国门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