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云南省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批准对红河灯盏花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这意味着质检部门开始对“红河灯盏花”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红河州位于东经101°47′~104°16′、北纬220°26′~24°45′之间的北回归线上。州内海拔1750m~2550m的区域,因常年太阳投射角度较大,变化辐度较小,光照充足,所生产的灯盏花品质较优良,是灯盏花的最适宜种植区,根据测定,红河灯盏花的有效成份比其它地区的高出37%至50%。
灯盏花原系野生植物用药,由于长期的挖掘,野生资源日益减少,面临枯竭,已影响到灯盏花生物药品的大规模产业化生产。为了维护红河灯盏花现有地域特点及优势地位,确实有效的保护好“红河灯盏花”这一得天独厚的品牌资源,州政府成立了与李保文副州长为主任委员,各有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红河州灯盏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报委),下设办公室在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要求,申报委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了红河州灯盏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
国家质检总局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后,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进行了技术审查,经审查合格,于2007年12月发布了《关于批准对红河灯盏花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红河灯盏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弥勒县、个旧市、蒙自县、石屏县、建水县、开远市等7个县市现辖行政区域。
红河灯盏花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有利于红河灯盏花及其系列产品的生产发展,在国内外市场创立“红河灯盏花”品牌;有利于红河灯盏花资源的保护,随着红河灯盏花的开发和知名度的提高,灯盏花类产品的的竞争将不可避免而且会日趋激烈,地理标志保护从法律的角度使红河州的生产企业得到有力的保护;有利于人工种植红河灯盏花的培育及开发,规范红河灯盏花生产,保证产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