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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出台监督管理办法 明确界定小作坊范畴
2008-04-29 06:09: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从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该局起草的《佛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重点明确了四项内容。

   明确界定小作坊范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工艺简单,从事传统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

   明确监管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小作坊监管负总责,质监、工商、卫生等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尤其明确要求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等基层政府组织必须掌握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基本情况,协助做好食品小作坊监管工作。质监部门要将食品小作坊的监管纳入食品安全监管区域责任制,落实“三员四定、三进四图、两书一报告”制度,并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本地区食品小作坊的基本情况,对需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解决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明确七项措施。一是实行目录管理,制定允许存在的食品小作坊产品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监管情况及时调整。二是建立管理档案。结合本辖区小作坊的特点,在摸清小作坊的数量、生产品种、生产条件、质量安全状况等具体情况,建立小作坊质量档案;每两月巡查一次,将签订承诺书的食品小作坊纳入监督检验范围,保证抽检的企业覆盖率和产品覆盖率。三是设立准入门槛。食品小作坊必须满足《佛山市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环境卫生条件要求》和《佛山市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过程控制要求》,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并签订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四是添加剂须备案。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小作坊,应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到所在地(区)质监部门备案。五是强制出厂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食品小作坊,必须委托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委托检验。六是开歇业应报告。食品小作坊开业、歇业时应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七是限制销售区域。食品小作坊必须加贴承诺标签,标签上应注明限制销售的具体区域;流通、餐饮环节的食品经营单位应将小作坊承诺标签和质量安全承诺书纳入“索证索票”范围。

   明确管理要求。一方面,要求各级政府要积极鼓励、引导同一区域、生产同类产品的小作坊,联建检验室。采取建立集中加工点等措施,引导和促进小作坊提升质量安全卫生水平;质监部门要加大帮扶力度,对经过整改达到市场准入条件的,督促其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另一方面,对存在超出承诺区域销售、不能持续达到最低门槛要求等行为的,由质监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质监部门收回《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对其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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